本網淮安訊:日前,金湖法院審結了一起被告人吳某詐騙一案,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200712月初,被告人吳某因經濟困難,產生騙取陳某摩托車的念頭。1224上午,吳某見陳某暫住屋門開著且無人之機進入室內,竊取陳某存放于鞋盒里的摩托車發票及身份證復印件。當天下午,又以繳電話費為名向陳某借得蘇HYH937豪爵牌摩托車,直接將該車騎到縣城某摩托修配門市,以2600元的價格賣給門市負責人龔某,后攜款外出。經鑒定,該車價值5028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以借用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其能投案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