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淮安清浦區法院審結一起因藥品抽檢不合格被罰款向銷售公司追償的案件。

20068月,原告淮安某醫藥公司與被告廣西某醫藥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及質量保證協議,被告承諾其銷售給原告的藥品因質量不合格發生的一切問題及損失均由其承擔。20074月淮安藥監局抽驗原告從被告處購進的藥品,檢驗發現此批藥品與說明書上的標準不符合,應按假藥論處,遂對原告進行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及剩余的藥品,同時并處罰金。在交納罰款后,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48萬元。在此期間,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要求被告來淮處理此事,但被告沒有任何答復,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應當按照質量保證協議履行義務,保證其銷售給原告的藥品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但是原告從被告處購買的藥品被藥監局抽檢確認為假藥,并導致原告被處罰,過錯責任應歸之于被告。原告因被告銷售的藥品受到處罰,由此產生的損失也應當由被告承擔。所以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48萬元。判決后,被告沒有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