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買商品房時,一般只要買房人支付了房款,開發商交付了房屋,房屋買賣即告結束。至于何時去辦理房產證,系買房人的自由。近日,如東法院卻審結了一起因購房人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及相關抵押手續,導致開發商起訴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收回房屋的案件。

楊某夫婦2014年從開發商處購買了一套房屋,首付加上銀行貸款付清了全部的房款,因為未能及時歸還銀行貸款,卻被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還房屋,并支付違約金。原來,楊某夫婦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中有一份補充協議,其中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楊某夫婦采用銀行借款方式支付房款,并由開發商提供借款擔保的,開發商、楊某夫婦、銀行三者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因楊某夫婦未按期歸還銀行貸款本息的,銀行要求原告承擔保證責任的,開發商在收到銀行的書面通知后即有權解除與楊某夫婦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收回所賣房產另行出售,并要求楊某夫婦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后開發商、楊某夫婦與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楊某夫婦向銀行貸款500000元用于支付房款,開發商為該貸款提供擔保。合同簽訂后,銀行如約發放了貸款,楊某夫婦按約向開發商支付了合同約定的房款,開發商亦按期將房屋向楊某夫婦交付。后楊某夫婦未能按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于2019年向其發出書面催款通知,并于2020年6月向法院起訴,要求楊某夫婦歸還貸款,開發商承擔擔保責任。開發商在代楊某夫婦歸還了借款本息和罰息后,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楊某夫婦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收回房屋。

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開發商與楊某夫婦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對雙方均有拘束力。因楊某夫婦未能按期歸還銀行貸款,開發商承擔了保證責任,根據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四補充協議中的約定,開發商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故對開發商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房屋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僅僅部分履行合同的行為都會構成合同義務的違反,并因此需依約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和楊某夫婦的合同約定,開發商、購房人、銀行間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故雙方履行合同的范圍應涵蓋借款合同在內。楊某夫婦雖然完成了向開發商支付房款的義務,但其未能按時歸還銀行的貸款,亦未能按約及時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終止開發商的擔保責任,進而造成開發商因履行為其貸款承擔保證責任的合同義務期限不合理延長,明顯違反合同約定。開發商有權根據合同約定解除雙方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收回房屋。

【法官提醒】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法律要求人們按照普通的、合理人的標準行事,一個人應當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而支付相應的代價或承擔相應的責任。購房人因怠于履行承諾,多次連續違反合同約定義務,最終致其與開發商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與銀行間的借款合同提前終止履行,并因此承擔了較為沉重的代價。在今后的民事活動中應引以為鑒,重信守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