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法院受理的申請再審案件呈上升趨勢,然而,當事人申請再審后能夠進入再審的卻很少。據江蘇通州法院統計,2007年度,該院受理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19件,僅兩件進入再審,每年因當事人申請再審而能夠成功進入再審的不足10%。多數案件程序實體上處理并無不當,但當事人仍然堅持不懈地進行申訴,以致形成無理申訴現象。筆者通過對無理申訴案件進行分析,找出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對策。

一、無理申訴的原因

1、社會公眾對法院公信力的缺失。司法裁判行為是法院司法活動的主要方面,對法院公信力的影響起著重要作用。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社會公眾對于法律的最直接的感知,來源于發生在自己身上或者周圍的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因此,一個法院雖然一年審理近萬件案件,被上級法院改判僅數十件,發改率一般都在千分之五以下,但是,由于為數不多的錯誤的裁判,導致公眾對法院公信力失去信心。而審判監督程序的存在,讓當事人總是存有翻案的希望,哪怕有一點不滿意,有一點希望,就要申訴,造成當事人無理申訴。

2、希望通過申請再審達到執行和解的目的。當事人在一審判決后,明知上訴沒有希望,但又不甘心全部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在對方申請執行后,尋找一些看似有道理的申訴事由,轉而走申訴途徑,以達到和申請執行人和解的目的。按照現在的申請再審案件審理程序,要經過應訴答辯、聽證、調解等程序,被申訴人雖然有理由相信判決書沒有錯誤,但由于有法院的通知,也不敢消極應付,不得不再次請律師、代理人,浪費人力物力,疲于和申訴人周旋。而法院審理申訴案件,上級法院要考核撤訴和解率,法官又不得不再次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訴人不得不作些讓步,申訴人往往會達到少履行義務的目的。

3、當事人對法律的無知。一些本沒有必要通過申請再審途徑解決的問題,但由于當事人對法律的無知,走上了申請再審途徑。如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對法院準許自訴人撤回自訴的裁定書中寫有的“自訴人和被告人達成的和解協議有效”有異議,遂對準許自訴人撤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向法院申請再審。實際上裁定書僅是解決是否準許自訴人撤回起訴的問題,至于他們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的效力,并不是本案裁定書能夠確認的,當事人沒有必要對本案進行申請再審。

4、代理人的不當誘導。由于律師、法律工作者和社會上的一些“土律師”實行自負盈虧,因此,他們期望當事人進行訴訟。在當事人敗訴后,他們往往慫恿當事人進行申訴,而代理人則不論申訴是否成功,都會收取一定的代理費。一但申訴失敗,他們往往以法院處理不公為由,推卸責任。

二、減少無理申訴的對策

1、提高案件質量,減少發回重審、改判案件,提高法院的公信力。法院的公信力可以說是法院的生命線,只有公信力提高了,法院才會得到公眾的信任,法院的裁判才會有權威。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的業務水平,加強對法官的業務培訓。法官業務素質不高的一個原因在于在崗培訓不夠,雖然目前法官的培訓已定期化,但法官由于有繁重的審判任務,業務培訓往往成了形式化,而不注重培訓的效果。另一方面,要加強法官的職業道德建設,遏制司法腐敗,規范司法行為。加強法官的職業道德建設、遏制司法腐敗是法院樹立公信力關鍵問題。同時,法院內部要加大錯案追究力度,切實追究違法審判責任。應當建立法官能者上,庸者下的考評機制,對被上級法院發回改判率高,且確有錯案責任的法官,應當提前任命機關免去法官職務。

2、加大法院執行力度。對期望通過申請再審達到逃避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法官應當明確告知其法律規定申請再審不影響執行,并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審判監督庭應加快對此類案件的審理速度,在做和解工作時,不能一味地偏袒申訴人,達成的和解協議要注重公平公正。

3、加強立案前的法律釋明。立案庭在審查立案時,對一些明顯不屬于申請再審可以解決的案件,或因不懂法或對法律有誤解前來申訴的當事人,要釋法到位,多做法制宣傳,幫助申訴人分析裁判確認的是非過錯和責任歸屬,詳盡解釋裁判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及有關規定,使其正確理解法律規定,自覺接受正確裁判,從而取消申訴念頭。

4、加強對律師、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律師、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進行訴訟活動,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利益。但一些律師、法律工作者卻對明顯沒有申訴理由的案件進行代理,其目的是為了收取代理費,將自己的利益至于委托人的利益之上。因此,司法部門應加強對律師、法律工作者的職業道德教育,對此類案件,可實行風險代理,如申訴未能改判,代理人不得收取代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