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訴訟調解中法官的個人主觀因素
作者:趙大勇 發布時間:2007-12-13 瀏覽次數:1223
調解是人民法院在處理民事案件時經常使用的方式和手段,也是人民法院主要的結案方式之一,因其具有濃郁的中國特色,被國際上譽為“東方經驗”。調解具有減少訴訟環節、提高辦案效率、節約訴訟成本、降低案件上訴率等判決所不可比擬的優越性。在現階段,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壓力越來越大,調解工作也越來越受到重視。
而在訴訟調解過程中,法官個人主觀方面的因素直接影響訴訟調解工作的效果。現就法官個人因素對訴訟調解的影響談談自己的看法。
筆者認為,要想做好調解工作,法官必須要做到如下幾點:
第一、要有調解的愿望
調解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一個還權于當事人的過程,此處的權,既包括一些合法的利益,也包括一些諸如吃請等不合法不陽光的利益;既包括物質的利益,也包括某些精神上的利益。同時,法官在調解一些疑難復雜案件的過程中還要承擔一些必要的壓力和責任。上述因素或多或少會影響法官進行訴訟調解的積極性,而如果法官沒有調解的主觀愿意,僅是被動地去調解,調解必然只會流于一種形式。因此,法官在訴訟調解過程中,首先應當克制個人的私欲及畏難情緒,這是做好訴訟調解工作的前提。
第二、要有同情心和正義感
同情心是人類所有美好品質的源泉,同情心和正義感是法官必須具備的最基本的素質,法官只有具備了同情心和正義感,才會設身處地去替當事人節省訴訟成本、去替弱者主張和維護正義、去不遺余力地替當事人的利益著想,也必然不會出于某種利益的考慮而放棄對案件調解的努力,進而去輕易動用手中的裁判權。
第三、要堅持簡約的辦案風格
調解需要法官的耐心和細致,而簡約辦案則是指法官在辦案過程中簡約考慮各種社會關系,簡約考慮各種法律關系。辦案的簡約與調解的耐心細致,這兩者之間并不矛盾。簡約辦案可以表現在程序上,也可以表現在實體問題的處理上。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官的任務就是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紛爭,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環節,而簡約的辦案風格則符合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糾紛和社會矛盾的宗旨。
第四、要敢于替當事人做主
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一般會采取謹慎的態度,這往往會造成他們對自己實體權利的取舍難以作出決斷,從而給法官的調解造成難度。如果當事人有代理人,或者說能夠替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考慮的負責任的代理人的,這一問題往往就比較容易得到解決;如果遇到當事人沒有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由于自身素質較為低下,沒有能力替當事人做決斷時,這一矛盾表現得就較為突出。此時,法官適當替當事人做一些決策、給當事人提供一些合理化建議則非常有必要。
法官替當事人做“主”,不但要替當事人分析案件的處理可能出現的結果,以及這種結果與法官所建議的調解結果之間的差距是否可以接受的;而且應當允許當事人向其他人征求意見。只有做到上述兩點,當事人才可能會接受法官給他們所做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