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和諧司法理念是在回應和諧社會需求與司法發展規律的價值選擇中提出的理論創新,它通過司法權的理想運行,追求實現價值追求與訴訟過程的完美統一,具有公正、有序、高效、公信的特征。當前法院工作中存在著片面追求程序公正、案結事未了司法無權威等現象,顯然與和諧司法要求不相符,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和諧司法觀教育和培訓、完善方便當事人的工作機制、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和落實集中處理涉訴信訪網絡機制的途徑加以完善,從而為我國和諧社會建設提供更好地法律服務。

 

在今年年初召開的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同志首次提出了和諧司法的理念,和諧司法的提出,不僅是對我國社會發展進入轉型時期的現實及其需求的反映和積極回應,更是人民法院近十年大力推進司法改革以來的進一步總結和探索。在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背景之下,和諧司法作為人民法院對司法活動的理想追求和應然描述,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面對和諧司法這一宏大命題,本文試圖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以困擾當前法院工作中的若干突出問題為切入點,以和諧司法觀為指導,對法院如何走和諧司法之路提出具體設想。

一、和諧司法的基本特征

和諧社會概括起來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可見,如果達到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便是一個和諧社會。,力求通過訴訟主體的和諧方式達到實質和諧與社會公平的法治境界。司法工作是以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為目標,以訴訟為基本方式,實現社會關系的和諧與穩定。筆者認為,和諧司法具有以下四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是公正。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它同時也是和諧司法的重要價值取向和判斷標準。在現實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會經濟基礎和條件的反映,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而公正則是人類社會永恒的追求目標,可以說,公正是法律的根本出發點,是司法的首選價值和最重要的理念。盡管不同的時代,不同的階層,在不同的觀念指導下對公正的理解存在巨大差異,但這絲毫不妨礙它作為對某一法治狀態或法治社會的第一評判標準。

二是有序。秩序的存在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如同對公正的理解一樣,古往今來,存在著各種千差萬別的秩序觀,但共通的一點是,秩序總是意味著某種關系的穩定性、結構的一致性、行為的規則性、進程的連續性、事件的可預測性。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維護秩序的手段。按照投入產出理論來衡量,司法體系的有序運行顯然只能是和諧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前提,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通過有序的運行,高效率地產出司法產品才能稱得上是和諧的司法。

三是高效。效率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正所謂那句著名的法諺“遲到的公正非公正”,公正的實現需要效率,司法行為的高效也意味著效益。因此,只有高效的司法才真正意味著和諧。

四是公信。盡管采用和諧的方式化解社會矛盾是和諧司法的主要方式,但是,司法作為社會糾紛最終解決機制的基本職能,在缺乏強烈的心理認同和司法公信力的社會環境中是無法實現的。在當事人之間的紛爭無法進行協同和調和時,只能采取司法訴訟途徑加以救濟,那么,通過向當事人和全社會充分展示嚴格的司法程序、規范的司法行為和公正高效的司法結果,就顯得尤為重要,只有如此,而且只有當這些司法結果被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普遍認同并自覺履行時,才能使社會關系盡快恢復到和諧的狀態。

二、當前法院工作中的不和諧因素

    1、片面追求程序公正。

我國民事訴訟法經歷了由以實體公正觀念為主導的職權主義向強化程序公正的當事人主義轉化的過程。在民事訴訟方式改革之初大力宣揚和推崇程序公正觀念,的確有助于喚醒包括法官在內的廣大人民群眾的程序正義意識,但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法官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走向了另一個極端,過于強化法官中立的消極地位,對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保護,強調以庭審為中心實行“一步到庭”,片面追求當庭認證率、當庭宣判率等審判指標。在這種頗具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特點的訴訟活動,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貌似得到平等保護,最大限度實現了程序公正,事實上,經常由于雙方當事人在訴訟能力和實力上的不平等,使法庭成為了強勢一方當事人玩弄訴訟技巧,比拼訴訟實力的競技場,在此情形下,程序公正也是虛妄的、不真實的,建立在法律真實基礎之上的司法裁判當然不會為敗訴一方當事人及社會公眾所接受。

2、案結事未了。

近些年,法院主要強調審判效率,高效審判體現為在訴訟法規定的審限內快審快結。在這種效率觀指導下,各地法院的審判效率有了大幅提高。不少法院為了提高受案數,做大審判成績,出現了找案辦、爭案辦,甚至搶案辦的錯誤做法,以為“多辦案、快辦案”就能出成績、出政績,忽視了數字背后隱藏的眾多矛盾糾紛并沒有得到徹底有效地化解,也就是“案結事未了、官了民未了”。帶來的直接后果是,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增多,自覺履行判決義務的少,人民法院執行難的壓力逐漸增大;當事人申訴、上訪的案件增多,當事人自覺息訴的少,人民法院的涉訴信訪總量居高不下;領導機關關注、媒體輿論監督的案件增多,各方滿意的案件少,人民法院、法官總處于各種矛盾糾紛的焦點地位,身心疲憊。嚴重偏離了科學的司法效率觀的軌道,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人民法院疲于應付,形象不佳、效果不好。

    3、法院無權威。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訴諸司法,卻又對司法心存懷疑,尋求法律保護,卻又不斷規避法院裁判,對法院、法官隨意蔑視、詆毀的現象,如相當部分涉及農村土地征用、城鎮房屋拆遷、企業改制等群體糾紛案件“信訪不信法”,就足以說明法院司法權威不高已是不爭的事實。具體表現為:司法腐敗使法院在社會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審判權的行使得不到有效保障;公眾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缺乏信任,法院的公信力受到挑戰;暴力抗法,侮辱、毆打、誣告法院工作人員的案件時有發生等等,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已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法官認為,只要依法立案、依法開庭、依法判決就能夠樹立法院、法官和司法的權威。筆者認為,暫且不談成文法的滯后性、模糊性、不周延性等固有缺陷,反思這種司法權威觀,明顯地具有片面、孤立的特點,沒有將司法權威與黨的權威、人民群眾的認可、法律文化傳統等因素有機聯系起來,在此錯誤觀念指導下,少數法官往往以“法律至上、依法裁判”為借口,規避甚至抗拒黨的領導、監督,以“老百姓法律意識低下”為理由,抵制人民群眾的批評和建議,以西方現代法治理念為依歸,無視我國的中庸和諧的法律文化精髓。

三、和諧司法的具體路徑

1、加強和諧司法觀教育和培訓。

司法理念的和諧是和諧司法的前提,我們應盡快采取措施加強和諧司法理念的教育和培訓。一方面,要教育廣大法官準確理解和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和深刻內涵,結合社會主義榮辱觀和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牢固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清廉從政觀,防止西方法治理念對司法審判活動的負面影響,清除極“左”思想和封建殘余,在思想上真正搞清楚應該堅持什么、反對什么、防止什么。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與服務工作大局結合起來。在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中,要緊密圍繞大局,聯系法院工作實際,努力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優質的司法環境。另一方面,我們還要加強和諧司法觀教育,著重樹立正確的司法公正觀、效率觀。公正是和諧司法的首要特征,因此樹立正確的公正觀至關重要。科學的司法公正觀是以實體正義為根本價值,以程序正義為基本保障的司法公正觀。而高效司法不僅只要求法定審限內快審快結,法定審限內快審快結也僅僅只是手段,定紛止爭、案結事了才是根本目的和更高要求,做到公正與效率有機統一。因此,我們評價一個法院、一名法官工作的好壞、成效,不能簡單地看一年審結了多少件案件,更要看真正化解了多少矛盾糾紛,是否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是否促進了社會和諧。

2、完善方便當事人的工作機制。當前,在人民群眾訴訟知識和訴訟能力總體上還較欠缺和薄弱的情況下,如果脫離國情,片面理解法院的中立性和被動性等司法理念,僅僅滿足于坐堂問案,就可能導致對實質正義的損害,導致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護不到位。因此,我們必須要增強服務意識、窗口意識,提高立案接待質量,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加強訴訟指導,告知訴訟風險,對不方便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實行巡回審判,方便群眾訴訟。建立電子簽章系統,提高辦案效率。高度關注民生問題,對涉及社會弱勢群體并嚴重影響其生活、生產的案件,進行司法救助,實行優先立案、審理和執行,努力滿足群眾的訴訟需求。對于經濟困難的當事人,要公平對待,給予更大的幫助,依法減、緩、免訴訟費,切實保障的訴求的群眾打得起官司。在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和當事人對權利處分的同時,履行好依職權調查、取證等法定職責,并加強訴訟指導,切實保障有理的群眾打得贏官司。

3、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既然和諧社會是一個有序的社會,那么,對于法院來說,在堅持公正司法的同時,花大氣力提高有效解決糾紛的能力及其重要。構建和諧社會,要求人民法院要努力建構一個有效解決糾紛、促進司法公正的工作機制。當前,調解以其獨特的人性化、經濟、有效徹底的優勢,不斷受到各級法院的重視和自覺運用,通過調解能最大限度地節約人民法院的審判成本,最大限度地緩解當前特定社會條件下人民法院面臨的種種壓力,實現和諧司法。其總體思路是:以深化平安建設為切入點,以“黨政統一領導、司法綜治協調、行政配套聯動、社會廣泛參與”為工作原則,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下沉、關口前移,可以嘗試各級政法委的領導下,建立以縣(市、區)、鄉(街)、村(社區)三級人民法院調解組織為載體,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廣泛參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有效銜接、相互聯動、協調配合的社會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體系,引導群眾通過合法渠道表達訴求或平等協商解決問題,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減少人際對抗,達到將人民內部矛盾解決在內部、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的理想效果,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4、建立和落實集中處理涉訴信訪網絡機制。法院涉訴上訪的形成原因是比較復雜的,有相應法規缺失、信訪渠道不暢、審判質量不高、個別上訪人無理纏訪等多方面的因素,但筆者認為,如何在涉訴信訪工作中進一步創新工作機制,加強多機關多部門的協作是一個值得認真反思的問題。當前,不少信訪問題的徹底解決已超出了司法的處理范圍,單靠法院自身力量難以真正予以解決,對于集體記和上訪老戶顯得更是如此,因此,只有依靠黨委領導,進一步建立健全信訪工作網絡,通過聯合接訪、協調例會、備案通報等制度,通過黨委、人大、政府與法院的合力,才能共同做好息訴罷訪工作。對于一些司法程序已經終結案件,在法院切實履行了申訴復查責任后,應當按照“法院管法律,政府管穩定”的工作原則,逐步建立將息訴息訪責任向有關部門移交的長效工作機制,從而改變現有的法院一家全程包辦,司法權威不高的不良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