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后收取開瓶費仍不合法
作者:林操場 發布時間:2007-10-25 瀏覽次數:1391
商務部最新公布的《餐飲企業經營規范》要求餐飲企業將供應品種、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及其他特殊規定進行明示。因此,一些餐飲企業的經營者片面地認為只要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明示了就是合法的。筆者認為,這是對商務部《餐飲企業經營規范》的曲解,明示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并不意味著收費本身就是合法的,因為明示是程序性問題,而明示的內容則是實體問題。因此,即使開瓶費明碼標價了,也并不代表收取開瓶費是合理合法的。
判斷開瓶費是否合法,需要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查是否存在霸王條款、是否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據此,收取開瓶費作為餐飲企業的單方聲明和“格式條款”,是將酒水和飯菜捆綁出售,強制交易,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對消費者明顯不公,應屬霸王條款,明顯違反《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上述規定,因此,其無論如何明示,都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