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農村贍養案件的新特點及對策研究
作者:朱琴梅 李莉 發布時間:2007-10-11 瀏覽次數:1484
一直以來受“家丑不可外揚”傳統觀念的束縛,農村老人很少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受贍養”的合法權益。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逐漸提高,法院受理的涉及農村贍養糾紛的案件逐年呈上升趨勢,由此可以看出,當前農村贍養案件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子女間互相推諉贍養責任導致贍養糾紛
因受養兒防老觀念的影響,農村老人一般都有多個子女,子女間存在矛盾的也不在少數,因此為贍養父母而互相推諉責任的現象較為突出。尤其是老人為了兒女成家將自己的房產、積蓄甚至是家中所有的家具物品等全都分給了兒女,就連自己都進行了分配,定期到各個子女家,讓他們管吃管住。然而隨著父母逐漸年老,疾病纏身,子女們開始認為父母沒有任何使用價值,是個累贅,并互相推諉贍養責任。特別是各子女對劃分給自己的責任斤斤計較,導致相互之間矛盾更加激化。
二、家產分配不公引起贍養糾紛
農村老人大多習慣居住在小兒子家,當然分配家產時也最偏向小兒子,給予他的也比其他子女多,有些出嫁的女兒甚至分不到任何財產。所以,各子女理所當然地認為家產分的多,就應該多盡贍養義務,未分家產的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因此,當老人們要求子女盡贍養義務時,子女們盡提出“先分財產后贍養”或“分家不平不贍養”等荒謬的理由,大部分的農村贍養糾紛案件都是由這種錯誤觀念所導致的。
三、兒媳、女婿不配合或阻止配偶履行贍養義務
關于直系姻親間的撫養責任,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其義務的履行主要是由倫理和風俗習慣來調整。農村里多數是媳婦當家作主,所以和兒媳鬧矛盾的老人很少在生活上能有所保障。一直以來,法院處理贍養糾紛時礙于法律規定不將兒媳納入被告主體,然而很多時候兒子在法庭接受了審理結果,但回到家卻落實不了。兒媳不參加訴訟,直接影響著糾紛處理效果。女婿亦然,由于他們的不協助,此類糾紛往往難以得到實質性解決。
四、法院調解和執行難度大
贍養糾紛案件是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矛盾,根據這一特點,法院始終堅持調解疏導的原則,致力于緩解雙方矛盾,爭取調撤結案。但是,農村贍養案件不惡化到一定程度一般不上法院,因此,此類案件矛盾較為復雜,處理起來難度極大。此外,一些贍養人缺乏穩定的經濟收入,實際支付能力低,甚至有些子女連最基本的生活都難保證,因而導致法院執行難度加大。
農村贍養糾紛案件不僅影響到農民的家庭生活,也影響到了整個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要保障老年人的權益,除了必須加強對公民的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促成子女自覺履行贍養義務外,還應采取如下解決措施:
1、在鄉鎮一級設立老年法庭,建立老年法律援助中心,為農村老年人及時提供司法保護和法律援助。
2、增設兒媳、女婿為贍養義務人,擴大被告主體。我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比嗣穹ㄔ涸趯徖碣狆B糾紛案件時,應當增設直系姻親為贍養義務人,這樣做不僅有利于調動直系姻親履行贍養義務的積極性,且可與繼承法的該項規定相適應。
3、強化審判執行環節。法院在判令贍養人履行義務的同時,可以合理運用責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訓誡、具結悔過乃至罰款、拘留等手段,以便使贍養糾紛案件的處理得到更好的社會效果。
4、積極發揮村民小組及居委會、村委會的作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所在的居委會、村委會對糾紛都曾做過調解工作,處理糾紛時聽取他們的意見,能夠更好地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同時,在案件結案后也可委托他們對贍養義務人履行的情況予以監督,由義務人按裁判文書的要求將生活用品直接交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由被贍養人按時去領取。如果其子女拒不履行義務,可由當地組織與人民法院及時聯系,在被贍養人申請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5、建立、健全農村相應的社會保障和大病統籌機制,完善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從根本上保障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