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的下午,我在街上看到了老李一家在買月餅,那一家其樂融融之象,真是和諧一景。

老李,何許人也?那是我曾經辦理的一個借款案件中被告李大的父親、原告李雙之叔叔,曾經準備“大義滅親”出庭為侄兒李雙作證。

老李在街頭看到法官,如此激動,又所為何來?原來是法官我某從證人名單中發現了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對案件的審理作了高度的變通處理,及時調解了案件,避免出現父親出庭指證兒子的尷尬場面,保護了李氏親情免受傷害。

也許有人要說:法律都規定了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公民,有義務出庭作證,你在這里表何功勞?我某堅決申明:不表功,只是吸取以往辦案中的種種教訓,我在處理李氏一族借款案件時,為了呵護親情,盡最大可能的從外圍入手,通過多次的溝通,做好了被告的思想工作,協調了案件,讓這“煩惱一大家”恢復到訴訟前的“幸福之家”。

今日再讀孔子《論語》,竟發現了我辦案時的心理活動在遠古就有根源,《子路篇》中云:“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盡管有人認為孔子言論違法,但我從眼前老李家不受傷害的親情中感受到孔子真是偉大。

郭齊勇先生作客《新杏壇》時,講到孔子“親親相隱”來自于人的基本情感的考量,其實有非常深厚的意義。儒家并不是只講親親之情,他要把對親人的愛推廣出去,他要把這個關愛慢慢的推廣出去。《孟子?梁惠王上》有語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大意是尊敬自己家里的長輩,從而推廣到尊敬別人家里的長輩;愛護自己家里的兒女,從而推廣到愛護別人家里的兒女。

訴訟只是一個人生活中的一個事件,相對于父母子女親情而言,再小不過了。孟子云:以天子之尊位,尚不足以易親子之情。如果可以不傷親情,何不避開此道,另尋他徑,去解決矛盾糾紛呢?!家庭和睦,就是最大的社會穩定。“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 法的公平性,要以人情所做的一些外在的、規范化的處理,但是從法理上來說,他是來自于人情,不悖于人情。司法審判的最終感覺其實也是追求不違背人情。

讓我們呵護親情,安靜地守望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