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政府作為服務機構為公眾提供安全、教育、秩序等公共服務,進而產生了以公共消費為基礎的財政支出。關于財政支出的邊界理論上尚有爭論,但有一點必須肯定的是,其必須以保障政府職能的正常開展為基礎,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起碼做到不浪費。

 

因為政府財政的來源是建立在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合法剝奪,政府財政和公民私有財產之間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根據“主權在民”的現代財稅思想,其理想境界就是應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但政府不同于個人、企業,作為公共資源,在其在運行中很容易出現高成本、低產出甚至負收益的“公地悲劇”,典型就是社會廣泛關注和詬病的“三公”消費。“三公”消費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超過限度就演變為“三公”浪費,常見的諸如公務車私用、超標準配車、居高不下的公款招待等現象。

 

根據凱恩斯的經濟理論,合理消費才能產生經濟發展的乘數效應,即消費需求的增大引起經濟總量變化的連鎖反應。但建立在浪費基礎上的“三公”超前與過度消費表面上制造了經濟繁榮的假象,但實際上比經濟泡沫更可怕。它直接腐蝕了干部隊伍,使其在公共財產面前失去起碼的敬畏之心,也助長了不良的社會風氣,以公款浪費為榮,形成鋪張奢華、攀比浮躁的不正之風,“三公”演變為腐敗、浪費、奢侈的潛規則和代名詞。更嚴重的是,公眾深惡痛絕的毒瘤久拖不決,喪失改革的最佳時機直接關乎人心向背。

 

以史為鑒。天下承平日久,最容易出現石崇王愷式斗富,最終危及政權的長治久安。因此,溫家寶總理清楚指出:執政黨的最大危險就是腐敗。這個問題解決不好,政權的性質就可能改變,就會“人亡政息”。

 

“一家仁,一國興仁;一家讓,一國興讓;一人貪戾,一國作亂。”如今雖不是一家一姓,但作為擁有長期執政地位的黨而言,其黨員干部的所作所為必須要經得起歷史、實踐和人民的檢驗。因此,遏止“三公”消費已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刻。

 

改革家商鞅主張嚴刑峻法、輕罪重刑,并最終達到“以刑去刑”的功效,因為他認為“重罪者,人之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 回顧“酒駕入刑”的經驗,在一個幾千年酒文化浸淫的國度,黨和政府順應形勢,嚴厲懲治酒駕,也終于剎住了屢禁不止的酒后慘劇。因為法雖嚴,但其符合人性和全體國民的總體利益,通過嚴厲制裁為后盾能有效地引導民眾權衡得失、趨利避害。

 

“三公”消費的決定權和使用權畢竟還是掌握在少數領導干部手中,治理“三公”消費的改革必然觸犯部分既得利益者的“權益”,但他們手中的權力不應成為謀私的特權。雖然是符合規律和潮流的改革,但“三公”消費是由于歷史等因素造成的不合理分配機制,具有一定的慣性,改革必然有相當的阻力,就更需要國家拿出壯士斷臂的勇氣與魄力 “重典治吏”。建立、細化和完善各項規范“三公”消費標準的法律法規,健全監察、審計、司法、群眾等全方位、立體式的監督模式,提高對浪費公款、奢華無度者的責任追究力度,最重要的做到“法不阿貴”,無論高低貴賤、親疏遠近在懲處上都要一視同仁,并且堅決做到有罪必罰,罰者必重。

 

韓非子認為“治無小而亂無大”,對于執政黨而言,要永葆先進,就必須時刻以戰戰兢兢之心反思自身存在的任何問題并認真尋找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