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我國法律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作者:王瑤 發布時間:2007-07-10 瀏覽次數:1783
考察我國現行立法,有關隱私權的法律規定還比較少,還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這顯然不利于對公民隱私權全面、充分的保護。究其原因,一是因為歷史上我們一向對隱私權的保護比較忽視,傳統道德觀念中也有反對隱私權保護的傾向,加之公民權利意識淡薄,社會上隱私權問題還不十分突出,因而難在立法中加以體現;二是因為隱私權理論研究起步較晚,許多問題尚待解決,還沒有形成一套成熟的隱私權保護理論體系。保護公民隱私權的思想主要在一些全國性、地方性以及專項法規中有所體現。我國立法中關于隱私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憲法和民法有關人生權和財產權的規定中,刑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1、憲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憲法沒有隱私權或私生活權利這一概念,涉及隱私權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項:憲法規定了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原則,而隱私權正是人格權的一種。國家保護公民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對公民進行侮辱、毀謗和誣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公民人身權、財產權提供保護。關于財產權,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75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對公民的知識產權提供保護。關于人身權,《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毀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等。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采取變通的方法,規定對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名譽權損害的,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追究民事責任。應當說,這是一個對隱私權保護的司法解釋,但是,依據這個司法解釋,在對隱私權的保護上,適用了以名譽權的保護方式進行保護,這就是所謂的間接保護方式。事實上,隱私權與名譽權一樣是一項獨立的權利,采用間接保護的方式保護隱私權,是不完備、不周密的保護。
3、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刑法中盡管沒有直接使用隱私或隱私權的概念,也沒有規定侵犯隱私權之類的罪名,但其中有部分條款可以理解為包含著對隱私權的保護。這就是新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我國刑法中設立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通過懲罰侵犯公民個人生活安寧權和私人信息保密權的行為,加強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這些規定和民法、訴訟法以及行政法中有關隱私權保護的規定強有力的保障著公民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嚴不受非法侵犯,對于提高公民權利意識,建立文明、健康向上的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