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會出現(xiàn)租賃違章建筑的情況,當雙方發(fā)生糾紛時,在法庭上承租方通常以該房屋系違章建筑作為自己的抗辯理由,通常會請求法庭依法判決該租賃合同無效。那么,違章建筑租賃合同效力到底如何呢?筆者帶著這個問題談幾點認識。

首先我們應當區(qū)分非法建筑行為和出租行為,建筑行為違法屬于行政法規(guī)范的范疇,應受到行政法的制裁;出租行為是不同于建筑行為的獨立民事行為,其效力不受建筑行為的影響,故租賃物如果為非法建筑那么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租賃合同應為有效。

占用耕地建筑房屋的行為屬于土地管理法禁止的違法行為,應受到相應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但其民事法律效果為建筑人取得建筑物所有權。我國《土地管理法》第74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83條規(guī)定,依照本法規(guī)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xù)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可見,未經(jīng)允許占用耕地建房的行為應屬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也應當看到,土地管理法所規(guī)范的只是占用耕地進行建房的行為,對于已經(jīng)占用耕地進行建造了的房屋,應由行政執(zhí)法機關責令拆除,但并未對已經(jīng)建好的房屋是否可以使用(包括出租),未做出禁止性規(guī)定。所以,盡管違法建筑的行為人根據(jù)行政法要受到行政處罰,但在民法上其仍然是違法建筑的所有權人。在無其他影響租賃合同效力因素的情況下,該租賃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因此,違章建筑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如因承租人未按約定交納租金,則構成違約。按我國《合同法》第227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