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了使親生父母能在死后合葬一處,被告張某在母親去世10年后未經兄弟黃某同意私自將母親尸骨轉移與親生父親合葬,黃某知道后要求張某歸還養母尸骨仍與養父合葬,并要求張某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20061212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張某賠償原告黃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未支持原告其它訴訟請求。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審理查明:母親去世10年后尸骨被移走

張某很小時父親就因病去世,1961年,母親張某某帶著張某改嫁給黃某某。黃某某和張某某結婚后一直沒有生育,1964年他們決定抱養剛出生的黃某作為養子,從此開始了四口之家的生活。張某22歲時娶了媳婦,落戶女方家。

1996年,張某某去世,黃某為其操辦了喪事,張某某被安葬在本村大運河邊。今年4月,黃某某去世,黃某為其舉行了葬禮,并與張某某合葬在大運河邊。

今年5月的一天夜里,張某將母親張某某的尸骨轉移,和自己的生父合葬在一起。黃某發現后十分氣憤,要求張某歸還張某某的尸骨,仍與其父黃某某合葬。張某不同意,黃某最后將他告上法院。

養子黃黃:要求返還尸骨與養父合葬

黃某說,516夜里,張某將張某某的尸骨盜走,轉移到張某生父的墳中。當他知道這件事后,感情上根本無法接受,也面臨著外界的多種壓力。他認為,他的養父黃某某與養母張某某是合法夫妻,理應合葬。張某不說一聲就把張某某的尸骨搬走,這給他和家人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而張某偷盜尸骨的行為也在當地產生了惡劣的影響。黃某要求張某公開賠禮道歉,返還尸骨與養父合葬,并賠償自己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親子:不能再返還尸骨

張某則表示,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并非人身關系也非財產關系,不屬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黃某并非張某某親生,雙方也沒有合法的收養關系,而張某某是他的親生母親,母親死后,他當然享有母親尸骨的所有權。黃某與張某某無血緣關系,對母親尸骨不享有所有權。對于取走母親尸骨的行為,張某表示這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違反公共道德,相反如果再次返還尸骨,母親入土而不能得到安寧,有違公共道德。因此,張某認為黃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判決親子賠5000

幾次開庭后,法官認為,張某私自轉移母親尸骨的做法是不妥的,但鑒于張某已將其父、母親合葬,且其父、母親合葬亦在社會倫理范圍之內,在社會道德能夠容忍的限度之內,如若再將尸骨強行挖出遷移,同樣違背了入土為安的風俗習慣,也是對死者的不敬。所以對黃某要求判決歸還張某某尸骨與其養父黃某某合葬,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審理的法官也指出來,法院雖然不支持黃某的這項訴訟請求,但黃某對已故母親仍有祭祀的權利,張某應告知黃某其母親安葬地點,以便祭祀,寄托哀思。最后,法院一審判決張某賠償黃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而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