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生意往來要及時結清賬款,否則就算能證明他人確實欠款,只因訴訟時效一過,還款請求也將得不到法院支持。1226,某建材公司要求陳某和徐某還款的訴請因時效超過而被法院駁回。

20009月至同年12月初,陳某以建筑公司匯龍中學項目部的名義,與某建材公司發生業務往來,先后結欠水泥貨款235000元。后陳某在20019月和20022月兩次支付貨款215000元,余款20000元未支付。庭審中,陳某主張自己是掛靠建筑公司經營,而且建材公司起訴時效超過,故不應承擔責任。建筑公司清算人徐某則認為陳某購買水泥的行為發生在該公司解散清算期間,應屬個人行為。20012月,建筑公司已被核準注銷。

法院審理認為,在建筑公司解散清算期間,陳某以該公司的名義與建材公司發生貨物買賣,結欠貨款20000元事實清楚。雖然陳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暫時難以確定。但如果建材公司的主張已過訴訟時效,誰是責任主體已不是主要。本案中,建材公司與陳某在200012月形成對帳單,20019月和20022月建材公司兩次收到水泥款,可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其后至2006929建材公司起訴已有四年多時間,建材公司未舉證證明時效再行中斷、中止的事實,故其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據此,法院駁回了建材公司要求還款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