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通州法院對一起居間合同糾紛作出判決, 勞務信息咨詢服務部業主顧某某因提供虛假勞務信息,不但要返還原告所有辦證費用,而且被判賠償原告誤工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顧某某于20051017以個人名義出資5000元在南通成立了勞務信息咨詢服務部,經營范圍及方式為國內勞務、信息咨詢中介服務。該經營部成立后,被告在其辦公室的墻壁上張貼了“南京帆風船務有限公司南通辦事處遠洋貨船招聘簡章”,該簡章的大致內容為:招聘崗位為水手、機工等,工作地區為全球行線,遠洋貨船年薪為3-5萬元,遠洋辦證費8200元。2006311,原告崔某某向被告繳納了代辦費8200元,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據上簽名并蓋了南京帆風船務有限公司南通辦事處的印章,同日原告與“南京帆風船務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海上貨運人員勞動合同,被告在合同甲方的位置上簽了名并加蓋了南京船務有限公司南通辦事處的印章。爾后,被告將原告送往溫州的一家學校進行3個月的培訓,期間原告體檢花費140元。2006529被告又收取原告現金1000元。現原告經過培訓現已取得“海船船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船員服務薄”兩本證件,另“船員適任證”還在辦理過程中。

另查明,南京帆風船務有限公司南通辦事處的印章系被告自行刻制,南京帆風船務有限公司南通辦事處也未經工商部門登記。

原告崔某某在家久等未見南京帆風船務有限公司南通辦事處通知上崗,經調查得知南京帆風船務有限公司并未委托被告招工,遂一紙訴狀將被告告上通州市人民法院。

通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所開辦的勞務信息咨詢服務部是從事國內勞務、信息咨詢的中介機構,被告向原告提供南京帆風船務有限公司南通辦事處關于招聘水手、機工的相關信息并介紹其工作崗位、享受有關待遇,促使訂立相關合同,故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居間合同關系。被告作為提供信息的中介機構即居間人,應當就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本案中,南京帆風船務有限公司南通辦事處并沒有經過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僅是被告自行刻制了南京船務有限公司南通辦事處的印章,與原告所訂的勞動合同也是被告本人的簽名,被告上述行為表明其為原告提供的信息存有虛假,其沒有履行作為居間人應當履行的如實報告這一主要義務,也沒有堅持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原則,而是以根本不存在的南京帆風船務有限公司南通辦事處與原告訂立了合同且收取了原告的培訓費等費用,該行為對原告存有欺騙。原告因此造成的相關損害,理應由被告予以賠償。對原告認為其與被告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工資每月2000元,故要求被告按約定支持其3個月的工資共計6000元,因該勞動合同屬無效合同且沒有實際履行,原告要求按該合同的約定支付其3個月試工期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在溫州培訓確有誤工損失,可按農民標準酌情考慮其3個月的誤工損失為1800元。遂判決如下被告顧某某賠償原告崔某某各項損失合計11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