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五人爭 這家人的關系剪不斷理還亂……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陶萌璘 發布時間:2019-10-11 瀏覽次數:655
2016年,正在與再婚妻子鬧離婚的王某接到妻弟李某明的電話,要求其盡快搬離現在的住所,否則就會報警處理。王某沒想到李某明會如此蠻不講理,房子明明是自己出資購買,憑什么要被掃地出門?王某趕緊回到家想先保存好房屋產權證等材料,誰知這些材料早已被再婚妻子李某芳偷偷拿走。無計可施的王某叫苦不迭,都怪自己當初動了歪腦筋才導致現在的事端。作為買房人的王某怎么會被妻弟李某明驅逐?這套房子又究竟歸誰所有?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合同糾紛案件。
不安于室 為防原配釀禍端
王某與李某芳原本各自有家庭,且王某的原配妻子周某林與李某芳的原配丈夫周某明是親姐弟,兩家相距不到500米,來往甚密,時間久了,王某與李某芳開始產生超越親人的情愫。2003年,王、李二人婚外情被周某明察覺,李某芳隨即與其離婚,為補償李某芳,王某欲購買一套房產供她居住,并承諾會盡快與周某林離婚。然而,王某卻因為一件事犯了難,自己尚未離婚,若現在買房即婚內財產,離婚時則需對房產進行分割。為了不讓原配知曉,王某和李某芳多次找朋友商討對策,最終決定以李某芳弟弟李某明的名義購房,王某與其達成口頭協議,約定購房款全部由王某支付,待其與李某芳結婚后再辦理房屋產權的過戶手續。2005年1月,王某搬進該房屋與李某芳共同居住,同年7月,其與原配周某林離婚,考慮到住宅房不滿5年交易稅較高以及所在小區環境不佳欲另行購置房屋并進而避稅問題,故2009年王某與李某芳再婚后,便沒有要求李某明將房屋過戶與其。
然而,王某和李某芳的再婚生活并不如想象中的甜蜜。2016年期間,李某芳因認為王某秉性難改再次出軌而兩次至法院起訴離婚,期間將原由王某保管的房屋產權證等材料拿走,李某明亦以房主的身份報警要將王某從房屋中趕走。王某認為該房屋是自己出資購買的,當時為防止與原配周某林離婚分割財產而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李某明名下,相關購房手續均有李某芳操辦,且自己手上有2004年期間購物及裝修性質的多張有“王某”、“王老板”、“李某芳”字樣發票等證據。現在李某芳欲與自己離婚,不但將房屋產證等轉移,還同李某明一起要將其趕出該房屋,王某因此頗為氣憤,遂將李某明、趙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其二人間的涉訴房屋產權代持合同關系,并要求二人配合將該房屋不動產權過戶至自己名下。
李某明、趙某夫婦卻辯稱王某的說辭都是胡編亂造,根本不存在借名買房之事,涉案房屋由自己出資購買,并依法取得產權證。王某與姐姐李某芳再婚后,這套房子是自己看他們居無定所才讓其居住的,而王某現在手頭的有關涉案房屋的購物、裝修等票據是其故意偷走,他據此起訴有惡意訴訟之嫌。李某芳亦述稱,涉案房屋是李某明、趙某夫婦購買的,錢是父親支持的,李某明因可憐自己和王某在外租房才將該房屋借與其和王某居住。而王某前妻周某林聽說此事后,向法庭提出若涉案房屋確定王某有份額,要求分得整個房屋產權一半份額的訴請。王某沒想到,當初為了讓這套發展婚外情購買的房屋不被分割,自己千防萬防到頭來竟會有多人覬覦,非但沒能防住前妻,還“引狼入室”,給自己惹來理不清的煩惱。
撲朔迷離 各執一詞難辨清
經法院查明,2003年7月,李某明與某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其購買位于蘇州市吳中區某小區住宅一套,房價291631元。后李某明與某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約定其貸款8萬元用于購買房產,期限5年。自2003年8月4日起至2008年8月4日止,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逐月放款至李某明賬戶并由該賬戶逐月支付上述銀行貸款并最終清結。2004年,涉訴房屋登記李某明、趙某為房屋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
庭審時,王某、李某芳好友韓某、俞某等人出庭作證,證實當時王某因要買房子與好友多次見面,最后決定用李某明的名義用現金購買的方案是王某與李某芳商量出來的,而當二人鬧離婚時好友也都勸說過,過程中關于房子出資問題由李某芳主動提起,并未提及房產為李某明實際購買,有現場及電話錄音予以證明;王某侄子王某燕證實,當年購房時是其開車帶王某與李某芳匯合前往售樓中心交錢,錢是王某從工地上拿出來的,大概20多萬元;蘇州市吳中區某房產信息咨詢服務部朱某亦證實當年王某曾找她幫忙借款,她要求其提供房產證、土地證辦理抵押,但因王某的房子是以其小舅子的名義購買,需要讓其小舅子帶著兩證過來簽名。經朱某指認,當時辦理手續的即李某明和趙某夫婦,一開始李某明并不愿簽字,說:“貸款不是我貸為什么要我簽字?”好像還說了“房子不是我的,為什么要我簽字?”但最后二人還是簽了字。
李某明夫婦對證人證言不予認可,認為他們都是王某親友,存在利害關系,證言不可信。對于朱某的證言,李某明稱當時是王某要貸款,提出讓其去擔保自己才去簽字的。另查明,2003年至2005年,李某明一家因拆遷與其父母在外租房居住,對此,李某明解釋是為了小孩就近讀書才租房住。王某親友和李某明一家各執一詞,案件事實似乎千頭萬緒、難以辨清,各方說辭究竟孰真孰假?
法理結合 家庭鬧劇終落定
為厘清案件事實,承辦法官從多角度對證據進行分析。首先,王某與李某芳是在姻親關系基礎上發展出的婚外戀,并存有各自離婚后組合結婚的打算,且二人對各自及對方配偶的習性及家庭財產情況相當熟悉,為了防止原配分得房屋份額,選擇將涉案房屋以李某明的名義購買,存在動機上、情理上的可能性;其次,王某與韓某、俞某等是有多年往來的朋友,這些人具有在李某芳與王某各自尚未離婚時就知道他們存在不正當關系的可能性,當得知二人鬧離婚時參與調和的意愿較強,符合朋友之間互相幫助的心理特征,他們也因與李某芳較為熟悉并基于勸和的心態,其做法和證詞一般較為客觀,而李某芳也會對其據實傾訴,故根據證詞可認定當時在李某芳在場的情況下,涉訴房屋登記在李某明名下經過了王某、李某芳及這些證人的共同策劃、商討。而參考朱某的證言可以看出簽字時李某明有不愿意、嫌麻煩的情緒外,還可以推斷可能存在李某明接受為王某、李某芳代持涉訴房屋的事實;再次,王某訴稱房款由其支付但未提供確鑿證據,相反,李某卻提供了其支付房屋定金、部分價款及相應貸款和公積金攤還的全部憑證及記錄,而公積金攤還才是真正意義上可以認定是李某明支付房款的有力證據,其他證據難以一窺究竟;最后,涉訴房屋從一開始就由王某和李某芳實際裝修并使用,李某明雖稱房屋是自己出借給二人居住,但依常理,在長達十多年的時間里,分文不收借用費用是不合情理的,且李某明夫婦當時是租房居住狀態,雖其解釋是為了小孩讀書方便而為之,但對于他們而言,將由父親出資、產權為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給王某二人居住,而自己全家卻出錢租住他人房屋,實為不合情理。
結合上述分析,根據購房時的現實需要、李某明與其所謂房主身份不相符的反應,以及李某芳在離婚階段從未提及房屋為李某明所有等情況,可以發現這些具有不同發展階段、不同環節的正反兩方面事實已經能夠相互組合成一個較為完整、可以還原涉訴房屋被李某明代持的前因后果。相反,雖然李某明有公積金攤還按揭貸款的事實,但由于其始終缺乏購房款資金來源的證據支持,加上審理中不愿進行測謊鑒定及上述矛盾性做法,其提供的支付房款等費用所得的票據,并不能徹底揭示他就是真正付款人,故法院依據經驗法則,采信李某明、趙某夫婦為王某、李某芳代持涉訴房屋產權,但這并不等于涉訴房屋產權確定為王某獨有。根據王、李二人鬧離婚時朋友勸和現場錄音來看,李某芳始終不認為涉訴房屋房款全部由王某出資,且王某并未對此觀點進行爭辯的情形,以及王某在第一次訴訟離婚中所陳述“這個房子是我與原告(李某芳)買的”的說法,法院認為應按照實際出資金額來確定涉訴房屋產權份額較為合理。因王某無其出資金額的直接證據,故只能按李某芳認可的、最低限度由王某出資金額來估算。根據其友人韓某與李某芳的通話錄音,李某芳認為這套房子價格不到30萬元,王某出了20萬元不到的陳述,按當時的語意可推斷李某芳認可王某為涉訴房屋出資金額在19萬元至20萬元之間,為公平起見,取中間值19.5萬元作為王某支付的房款金額,房屋總價經計算確定為292236元,即王某占房屋產權份額的66.73%,其余份額應由李某芳、李某明和趙某三人之間內部決定,法院為謹慎起見對這部分權屬不作處理。另外,王某是在與前妻周某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涉訴房屋,周某林因此有追及權,有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據此,吳中法院最終一審判決解除王某與李某明、趙某之間的房屋產權代持合同關系,確認周某林占王某不動產產權份額的50%,王某實際占16.73%,過戶手續由王某、周某林負責辦理,李某明與趙某予以協助。李某明夫婦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蘇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