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下購房合同,此后房價大漲。滿心歡喜的買家卻遭遇了賣家毀約,這里面的差價由誰來承擔?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小林大學畢業后便到了吳江工作,算到現在已經第五個年頭了。吳江的大街小巷雖已熟記于心,但小林始終覺得沒有歸屬感,每當晚歸時抬頭看到暖洋洋的燈光,小林都憧憬著能有一個自己的家。經過幾年的努力,小林好不容易湊出了首付,在中介的介紹幫助下,小林以180萬購買了黃某名下位于陽光花園的100平方米的房屋,房子雖然不大,但小林覺得他總算是在吳江扎下根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當天,小林便向黃某支付定金,并約好于一個月后辦理資金托管。

就在這期間,吳江的二手房房價大幅度上漲,小林原本還慶幸自己沒遇上漲價,但中介發來的信息卻給了他當頭一棒。原來,就在中介通知黃某提供資金托管所需材料的過程中,黃某多次向中介表達出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中介提示違約需支付違約金后,黃某請求中介約小林見面協商。

然而,黃林二人的協商并不愉快,因房價快速上漲,黃某覺得自己賣虧了,小林卻覺得既然簽了合同就應該按照合同履行,況且自己也負擔不起上漲后的房價。在小林的一再堅持下,黃某才勉強答應了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在隨后的日子里,中介多次聯系黃某辦理資金托管,黃某卻一直搪塞、拖延,直到最后明確表示終止合同。為維護自身的權利,小林訴至吳江法院,要求解除其與黃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黃某賠償房價上漲的損失,同時申請對陽光花園房產的市場價進行鑒定。經專業的房地產評估公司評估,截至小林起訴之日,陽光花園的房產市場價已高達240萬元。

吳江法院審理后認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黃某和小林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依約和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雙方對于辦理資金托管手續均有義務參與,黃某經多次催告仍不配合辦理資金托管手續,并明確表示終止合同,已構成違約。因黃某的違約行為導致小林購買房屋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小林在本案中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小林有權要求黃某賠償損失,該損失包含了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損失,評估報告顯示的市場價格與小林購房時約定價格的差額即為小林的損失。綜上,吳江法院判令小林與黃某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并判令黃某賠償小林損失60萬元。

法官提醒,購置房產是普通百姓生活中的大事,交易以方都應謹慎對待。市場的波動難免會給交易帶來許多變數,此時交易雙方都應該秉持誠實守信原則,維護交易的穩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