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審結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原告翟某起訴要求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近4萬元,法院判決駁回翟某訴訟請求。

2021年7月16日晚8時許,大雨滂沱,天氣惡劣,案涉車輛行駛至如皋某小區(qū)門口時,碰撞了小區(qū)大門進出口的中間隔離護欄。事故發(fā)生后,駕乘人員均未報險,后駛離現場。

次日上午7時45分,案涉車輛又行駛至該小區(qū)門前,駕駛員蘇某撥打車輛投保保險公司的報險電話稱:“剛剛7:30左右,我駕駛的奔馳車輛發(fā)生了事故,碰撞小區(qū)門口中間護欄……”,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電話中告知其需及時報警,隨后派員至現場勘查。保險公司在勘查后發(fā)現,事故非報險時間發(fā)生,遂拒絕理賠。為此,翟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其稱事故發(fā)生時天氣惡劣未報險,在聯系4S店工作人員后被告知可第二天報案。

案件審理中,法院調取了事發(fā)當晚小區(qū)的監(jiān)控視頻,顯示雨夜之中,案涉車輛行至小區(qū)門前碰撞護欄后,副駕駛乘坐人員即下車查看,但并未有駕駛人員下車,隨后該車駛離現場。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車輛事故現場的視頻未顯示駕駛人員,無法確定駕駛人員以及是否存在禁駕情形,且事故當事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亦不具有無法報警或報險的客觀情形,因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現場,致使事由原因、性質、損失等無法確定,綜合上述情形,依法判決駁回翟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駕駛員作為事故現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否飲酒、是否存在禁駕情形等因素,均是確定駕駛員是否承擔事故責任及確定保險人是否賠償損失的依據,本案中,駕駛員及事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離開現場,又未及時報警、報險,致本起事故的性質、損失及責任難以認定,具有重大過錯,故保險人可免于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在事故發(fā)生后應及時報警報險,固定現場,切忌自作聰明,存在僥幸心理,任意駛離現場,否則將承擔無法理賠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