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發現,部分當事人據已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未生效,負責立案審查的法官有時無法查證,從而導致法律文書未生效就進入執行程序,若執行人員不能及時發現則會發生錯執,導致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法院的威信。為此,該院認真分析發生此類現象的主要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主要原因

1、當事人不懂法律規定。法律文書落款時間與生效時間、履行期限往往并不一致。法律文書未生效,或者已生效,但未到規定的履行期,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不懂得法律文書生效有關期限規定,急于兌現權利或擔心超過申請執行期限。

2、上訴材料周轉期間長。一些當事人在法律文書規定的上訴期屆滿的最后期限,才將上訴狀郵寄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又將上訴狀轉至一審法院,再由一審法院將上訴狀連同一審卷宗一并移送到二審法院,其間有較長的時間差。被上訴方在不知悉對方已上訴的情況下,認為法律文書已生效且已過確定的履行期,即申請一審法院執行。

3、送達時間不一致。少數案件由于當事人未到庭參加宣判或下落不明等原因,導致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文書送達時間不一,甚至相差較長時間,先受送達一方當事人誤認為法律文書已生效。

4、立、審、管法官之間脫節。目前上訴案件流轉程序是:上訴案件卷宗由承辦法官交審管辦轉交二審法院,二審審結后至退卷給一審審管辦有較長一段時間。一審承辦法官不知道二審何時審結。一旦發生二審送達當事人不一致情況,一審立案法官、承辦法官都難以核實。

二、對策建議

1、加強相關知識宣傳。通過審務進社區等活動,持之以恒地開展普法宣傳,不斷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普及法律知識。

2、切實履行釋明告知義務。審理法官要充分履行釋明義務,告知當事人申請執行的具體事項和法律文書生效時間的計算方法,同時細化《上訴須知》的內容,明確載明上述內容。

3、二審與一審加強銜接。(1)二審立案庭應在收到上訴狀二日內通報一審(有網絡的可上網,無網絡的可電傳或電話聯絡);(2)二審案件承辦法官在案件審結并送達雙方當事人后二日內通報一審,方式同上。一審法律文書送達后在市內25日內、市外35日內、二審無通報的,方可確認法律文書已生效(當事人未上訴)。

4、制作法律文書生效確認書。由審理案件承辦法官在法律文書生效后簽發給當事人或發電子信息,當事人據以申請執行的材料中須有法律文書生效確認書,立案法官經審查法律文書履行期確已屆滿方可立案。

5、嚴格責任追究制度。承辦法官對法律文書生效確認負責,立案法官對審查確認書及履行期負責,執行法官對當事人的異議書審查負責,加大對差錯責任的追究力度,從而促使法官增強責任心,減少錯立、錯執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