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賈汪法院分析小額農戶擔保貸款案調解率低的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張東鵬 發布時間:2006-06-01 瀏覽次數:3794
近年來,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造成相當一部分農戶未能按約還貸,給信用聯社信貸資金的流轉造成很大的困難。因此,自2004年起,大批量的小額農戶擔保貸款糾紛案被起訴至法院。2004年賈汪法院共受理小額農戶擔保貸款案95件,2005年受理287件,增長率達到251%,2006年第一季度受理81件,增長率也達到12.5%。
一、小額農戶擔保貸款案調解率偏低的原因。一是案件自身與普通民商事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調解的基礎是讓金融機構放棄部分本息或承擔訴訟費,而信用聯社作為地方金融機構,有自己的信貸制度,信用聯社作為債權人肯定不會同意這樣調解方案,造成此類案件不能調解。二是借款農戶出庭率低。訴訟中,借款農戶在收到法院傳票后,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當被告不好看,礙于情面不愿法庭相見。而部分債務人下落不明或外出打工,只能公告送達開庭傳票,致使75%的案件都是缺席宣判,無法調解。三是擔保農戶不愿承擔保證責任。作為擔保農戶一般也不愿出庭,少數到庭擔保農戶在法庭調解時都不愿還貸,以誰借錢誰還債、借款人有還款能力等等理由拒絕調解。四是金融機構違規放貸現象嚴重。部分信貸員法律素質較低,在“人情”、“關系”、“金錢”面前,有存在貸款手續有不完備或違規放貸的現象。五是法官未能正確把握質效考評指標,片面追求縮短審理天數,對調解工作不重視。
二、對策和建議。一是樹立調解意識,充分認識到調解是民商事審判有效實現鈍化矛盾、定紛止爭的重要手段,要進一步樹立起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針對每一件小額農戶擔保貸款案的特點,制定出具體可行的調解方案。法院要將案件的調解率作為一個重要的指標考核,納入年終崗位目標考核及法官個人業績檔案。二是拓寬調解渠道,依法引入社會力量協助法院調解。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可以利用人民陪審員這一優勢,設置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的程序,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的調解工作。三是建立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小額農戶擔保貸款公正債權文書制度。建議金融機構在發放小額農戶擔保貸款時,向公證機關申請可以直接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通過直接申請法院執行,既保證了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清收,又能解決我院的調解率較低這一問題。四是適時地發出司法建議。法官要針對審判中發現的金融機構信貸管理方面的疏漏,通過司法建議的形式予以反饋,規范信貸員的行為,以健全金融機構的信貸制度,防范金融風險。五是加強巡回審判工作。對債務人居住地比較集中的案件,一律采用巡回審判的方式進行審理。通過現場審理,能對賴帳農戶起到振懾作用,使該部分農戶主動還貸。通過調解,讓農戶明白分期分批還款可以延緩還款壓力,使農戶明白調解的好處,讓他們愿意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