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并且發布該省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寶慶銀樓案、同仁堂案上榜。

  在寶慶銀樓案中,寶慶首飾公司與南京寶慶銀樓連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鎖公司)、江蘇創煜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煜公司)就寶慶首飾公司擁有的“寶慶”系列注冊商標及服務標識等經營資源的許可使用等事宜陸續簽訂了三份協議。根據協議約定,連鎖公司有權在自己的經營業務中合理使用“寶慶”商標,有權管理、發展、開設“寶慶”加盟店,但加盟店的設立必須報寶慶首飾公司審批,連鎖公司應按相應標準向寶慶首飾公司繳納商標使用費和品牌管理費等。在雙方合作期間,“寶慶”品牌獲得了巨大發展,年銷售額達數十億元,但雙方后因協商合資失敗而最終導致合作關系破裂。2010年8月25日,寶慶總公司、寶慶首飾公司以連鎖公司存在多種違約行為且構成根本違約為由,發函要求解除雙方的合作協議,并同時在江蘇多地法院提起商標侵權系列訴訟。而連鎖公司、創煜公司亦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解除協議通知無效。

  經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三份合同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的特征,實際上是雙方就特許經營達成的框架性協議,主要約定的是雙方之間特許經營關系中的基本權利義務內容。合同約定“連鎖公司有權在其經營業務中合理使用”,其范圍應解釋為連鎖公司在依約管理、發展加盟店以及經批準開設加盟店的活動中,有權合理使用涉案商標及相關標識,而不能得出連鎖公司有權自行開店且無需繳納許可費用的結論,故連鎖公司未經批準自行開設門店等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構成違約。

  “同仁堂”是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同仁堂公司)的注冊商標和商號。2012年8月,同仁堂公司發現臺灣地區的中華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網站頁面上標有“中華同仁堂”標識,在其網站上自稱為“正宗同仁堂”,是“同仁堂”三百多年歷史、文化的傳承者;同時稱同仁堂公司沒有“任何一份”同仁堂傳統藥方,同仁堂公司“早已名存實亡”。此外,該公司還在常州市開設了“中華同仁堂”藥鋪,該店鋪內諸多布置突出“同仁堂”,且在多處模仿同仁堂公司的店鋪設置。同仁堂公司主張,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網站和店鋪內外設置“中華同仁堂”標識,在字體、店鋪裝飾、企業歷史和文化等多方面模仿,足以使相關公眾對二者產生混淆,造成“同仁堂”馳名商標的淡化,侵犯了“同仁堂”注冊商標專用權;同仁堂科技公司還對同仁堂公司進行貶低、詆毀,誤導公眾,損害了同仁堂公司的企業聲譽和形象,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同仁堂科技公司抗辯認為,“同仁堂”并非馳名商標,而且其是經同仁堂的傳人樂覺心授權使用的,其企業字號也經過國家工商行政機關認可,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經審理法院認為,同仁堂科技公司突出使用“同仁堂”標識的行為,侵害了同仁堂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首先,借助老字號這一歷史優勢、長期經營及廣泛宣傳,同仁堂公司擁有的涉案注冊商標長期為消費者熟知并認可,并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其次,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設立的網站及店鋪中使用“中華同仁堂”標識,構成對“同仁堂”這一字號的突出使用,構成對同仁堂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權的侵害。再次,同仁堂科技公司理應知曉“同仁堂”與同仁堂公司密不可分,其在網頁和常州設立的店鋪中使用“中華同仁堂”或“同仁堂”文字,顯屬故意攀附同仁堂公司及其注冊商標的聲譽,有違誠信原則,應予禁止。法院判決同仁堂科技公司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酌定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據江蘇省法院系統統計,201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7733件,新收一審案件中,商標權糾紛案件2794件、占42.3%;著作權糾紛案件2509件、占37.9%;這兩類構成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