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答辯失權的概述

答辯失權制度,或稱強制答辯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被告應提交答辯狀,針對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及事實進行答辯,應當提交答辯狀的被告(包括二審中的被上訴人)怠于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在期限屆滿后,不得提出抗辯,并因此喪失答辯權利的一項制度。

答辯失權制度主要包括了強制被告答辯和失權兩方面的內容:其一,被告必須在相應的期限內行使答辯權,被告不答辯的,法院將其不答辯視為對原告訴訟請求的默認,被告將無權在之后的訴訟過程中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案件事實進行答辯。其二,被告如果不在規定的時間行使答辯權就會導致答辯失權的法律后果。失權的法律后果使得原告主張的事實可能得到法院的認可,或其提出的請求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甚至基于被告不答辯的事實,法院可進行缺席判決。

二、我國答辯制度的現狀及其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時限,但沒有明確規定在此期間不提出答辯狀的法律后果。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該條第2款規定,“被告提出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150條又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法律雖然規定了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期限,但沒有明確規定被告在此期間不提出答辯狀的法律后果。而且從“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的規定來看,意味著被告即使不提交答辯狀也不會影響被告行使答辯權。

200241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我國民事證據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其中包括期限、自認和證據交換等的規定,但仍然缺乏對逾期答辯后果的規定。該規定第32條規定:“被告應當在答辯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意見。”由條文內容可以看出,該條規定雖然對答辯狀的內容作了細化,對《民事訴訟法》答辯制度作了有益補充,并強調了答辯是被告的一項義務,但沒有規定被告不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的法律后果。明顯,沒有一定得責任承擔機制作為后盾的義務,是很難讓義務人積極有效地承擔其相應的義務的。

因此,從我國現行立法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并沒有確立答辯失權制度,而僅僅是更強調答辯人由答辯的義務,被告不提出答辯狀對其實體權利幾乎沒什么影響;在庭審中,被告應該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不因此受到任何限制,答辯對于被告來說完全是一項權利,而不是一項義務,而且是一項不受限制的權利。正是基于答辯權是被告幾乎不被限制的訴訟權利的現實,往往使被告不愿在答辯期間內進行答辯,而是根據案件的進展或原告舉證的情況,隨時提出自己的答辯主張。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被告在答辯期間內不提出答辯狀不但不會產生不利法律后果,而且突襲答辯、拖延訴訟客觀上常常對被告有利,故被告也沒有在答辯期間內答辯之動機激勵。原告將對案件的請求及事實理由全部展示給對方,卻未能在庭前得到對方的回應,在庭審中才知曉對方的觀點,有時無法對被告的抗辯意見及時提供再抗辯觀點及證據,訴訟無法正常進行。被告的抗辯觀點在一審時不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二審法院實際上只能對案件進行重新的審理,其后果與一審終審無異。

我國現行答辯制度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漸深入,已愈來愈不適應形勢的要求,其缺陷在實踐中表現的十分明顯。主要有:

1、被告故意不提交答辯狀,實質上剝奪了原告的審前訴訟知情權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后,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便暴露無疑,被告由此作了充分的訴訟準備,而此時若被告不進行答辯,故意隱瞞自己的觀點和理由,這就在實質上剝奪了原告的庭前訴訟知情權,使原告難以做好準備雙方的訴訟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違背了訴訟平等原則的要求。

2、被告不提交答辯狀將妨礙原告有效行使舉證權

被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不提出書面答辯,則原告無從知道被告的觀點,將導致原告提供證據“無的放矢”,難以充分有效的舉證。因為,原告在提供證據時,不僅是支持其主張的證據,同時還應是針對被告所提出的答辯主張而提供相應證據作為攻擊與防御的方式與手段,而被告不答辯,原告攻擊、防御被告的證據就難以有針對性的提出。同時原告還容易遭受被告的訴訟突襲。由于無答辯失權制度,被告可將原來應在答辯階段提出的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進行的反駁放在庭審時運用,突擊提出反駁證據,使原告措手不及,在庭審中陷入被動。

3、被告不答辯使法官難以整理出雙方的爭點,降低庭審效率

由于被告可隨意不提交答辯狀,往往造成法官無法在庭前歸納出雙方爭議的焦點。這樣進入庭審后,要求法官在當事人宣讀起訴狀與答辯狀后立即歸納出爭議的焦點,超出了一般人的認識能力,造成庭審的遲延。因為焦點不明確,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對抗性、針對性不強,庭審調查難以圍繞實質內容進行,致使案件不得不多次開庭才弄清爭點,這必然造成訴訟的遲延。而如果從一個社會的審判活動來看,每個訟案的解決都要經過一個漫無休止的過程的話,那么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和生活秩序都將處于停滯或動亂狀態,這樣訴訟效益問題必將影響到訴訟價值及社會公眾對司法程序本身的信賴程度和期望價值。

三、我國答辯失權制度的構建

我國至今沒有完整的答辯失權制度的規定,導致審判實踐中大量存在不應訴、不答辯或不作實質答辯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審判程序中對爭點的整理和集中,不利于實現審判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在民事訴訟改革的今天,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立法現狀,并對各國的相關立法進行分析研究,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取人之長,補己之短,建立和完善一種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法律制度,充分發揮答辯失權制度的作用。

1、對答辯期限的要求

在答辯失權制度下,答辯的時間會直接影響被告的實體權利。因此,設定的期限應當適當。設定過短,被告來不及答辯即遭到失權,將嚴重地損害被告地合法權益,這對被告來說明顯有失公平與合理;設定時間過長,則導致訴訟拖延,不利于訴訟經濟的要求。現行民事訴訟法確定的答辯期為15日,如果施行答辯失權制度后,是否答辯及答辯的內容對今后的訴訟行為都有直接法律影響,為慎重起見,確保當事人能充分準備答辯,這個期限應適當延長。因此在設定答辯期間的同時可考慮與現行的舉證期限一致,由人民法院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但期間同樣不應少于30天。答辯的期限一旦確定,人民法院應在送達給被告的應訴通知書中注明。被告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狀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答辯的申請并說明理由,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審查后決定。

2、對答辯內容的要求

針對一些被告有可能因為避免失權而在答辯狀中作虛假答辯的情形(即先提出非真實意思的答辯狀,然后在開庭審理中更改自己的主張,從而求得與原來不提出答辯狀相同的效果),這會使設立答辯失權制度的目的落空。為避免上述情形出現,對答辯的內容應當進行嚴格的限制。一是規定答辯行為對以后辯論行為的約束力,在沒有特殊事由的情況下,不得推翻原來的答辯狀。換言之,答辯狀一旦提交,除非有法律規定或特殊事由,被告在之后的訴訟程序中不得隨意更改自己的主張或作出與答辯狀內容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以防止其對原告進行訴訟突襲。二是對答辯的內容作形式上的要求,規定被告在答辯狀中除反訴之外,應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明確的答辯,即必須對原告起訴所主張的每一項訴訟請求作出明確的承認或否認表示,應當簡要而真實地寫明抗辯地事實理由和主要證據或證據線索。

3、逾期答辯的法律后果

以法律的形式規定逾期答辯的法律后果。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但因沒有規定被告逾期提交答辯狀的法律后果,缺少義務性法律規范應當具備的法律后果,從而使該條款實質上變成了授權性法律規范,對被告沒有任何約束力。只有以法律形式規定逾期答辯的法律后果,才能構成完整意義上的答辯失權制度。我國訴訟制度和律師制度并不發達,人們的法律意識并不濃厚,而且“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對司法的影響非常深刻,在失權后果的規定上應采取大陸法系的模式,即認為被告雖然沒有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答辯狀,但這并不能映襯原告訴訟請求的成立,原告要使其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還得在開庭審理時運用證據予以證明,這樣比較適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4、答辯失權的例外

在構建我國答辯失權制度的同時,也應該基于被告的利益及案件的特殊情況,設定強制答辯的例外。當出現例外情形下,應對被告答辯的權利及是否進行特別的考量,以體現訴訟公平原則。1、保證被告正當行使答辯權的例外。依強制答辯制度,被告有義務針對原告的訴求進行答辯。但同時,為了保證被告能夠正當地行使此項權利,就必須要求原告的訴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的表達應當是明確、清晰的,否則,被告難以有針對性地作出抗辯,從而影響到被告答辯權利的行使,對此,法院應依職權或應被告之申請,要求原告就起訴的事實作出更加明確的陳述,并相應延長被告的答辯期限。另外,被告在提交答辯狀后,如果有新的事由出現,足以影響答辯內容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原答辯狀進行補充的申請。2、特別案情強制答辯失權的例外。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法官可以自由裁量,以決定被告不在法定期間提交答辯狀是否必然導致答辯失權及對原告訴訟請求的自認:(1)對當事人以公告方式送達的,這種情形下,不答辯并非出自當事人的故意;(2)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中包含金錢給付的內容,被告未及時答辯,原告仍應對金錢給付的數額進行證明;(3)涉及國家、集體及公共利益的,被告如不就有關的問題進行抗辯,法院則應依職權進行審查;(4)對配偶提起的侵權訴訟,或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提起的訴訟,被告不答辯,原告申請缺席判決有證據證明。(5)被告在答辯期間內已經滿足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6)被告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誤答辯期限或者有其它正當理由并經法院批準延期的。

答辯失權制度不是一項單獨的制度,提交答辯狀只是審理前準備程序的一部分,如以建立答辯失權制度來徹底消除訴訟遲延的所有問題顯然是不夠的,這些制度只能起到一定的預防和抑制作用,只有在各項審前準備制度相互協調的情況下,才能真正實現訴訟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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