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民商事審判中,各基層法院系統(tǒng)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辦案原則,多渠道、多層次開展訴前調解、訴中調解和執(zhí)行和解,各類撤訴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的比重逐年上升,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了巨大貢獻。但針對基層法院逐年上升的高撤訴率,筆者對此進行了相關調研,發(fā)現(xiàn)高撤訴率背后存在一些當事人非正常撤訴現(xiàn)象。

一、基層法院非正常撤訴現(xiàn)象及原因:

1、過分追求“調撤率”。有的基層法院一味追求“調撤率”,把訴訟調解推崇到了無以復加的高度,并將其落實結果與法官考評、年終獎懲以及評先評優(yōu)等直接掛鉤,為了調解撤訴率,將撤訴作為一個解決糾紛的目標。

2、案件趨于復雜化。譬如法官一定程度依賴司法鑒定,我國司法鑒定實踐中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即重新鑒定申請權的無限制行使,導致同一問題反復鑒定,鑒定結論之間的矛盾不僅無法排除,而且益發(fā)復雜。這種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問題,缺少司法鑒定的客觀性、科學性和權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公正。再如法官面臨審限管理壓力,導致部分疑難復雜案件人為撤訴等;

3、訴訟審理周期長。當事人的訴訟心理失衡,難以承受冗長的程序運作從而撤訴。當事人在糾紛發(fā)生時往往都有盡快解決糾紛的迫切心理,起訴后隨著訴訟程序的展開,才發(fā)現(xiàn)冗長的程序運作是一件令人難以忍受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選擇撤訴,尋求其他解決途徑;

4、原告濫用撤訴權。當前撤訴制度中對被告程序利益的忽視,助長了原告濫用撤訴權,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撤訴往往取決于原告和法院的意志,很少考慮被告的利益,在撤訴制度中沒有賦予被告一定的異議權和同意權,從而使得原告濫用撤訴權;

5、撤訴理由未把關。目前以基層為代表的各級法院“案

多人少”矛盾突出,使得法官對單一案件無法做過細的審理工作,從而對撤訴理由未予以審查就準予撤訴。

二、基層法院非正常撤訴導致的危害:

1、非正常撤訴現(xiàn)象使一些案件撤后又訴,浪費司法資源,導致“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嚴重;

2、過多的非正常撤訴影響了法官正常運用法律的途徑,增加了司法不規(guī)范現(xiàn)象的產(chǎn)生;

3、容易使當事人對訴訟產(chǎn)生壓力和畏懼,面對人為非正常撤訴,當事人往往會覺得進行訴訟是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便提起訴訟也要被迫撤訴。

三、應對基層法院非正常撤訴的對策思考:

1、人民法官應樹立正確的司法業(yè)績觀。以調撤助和諧,以案結事了為目的,最大程度的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并重;同時提升法官司法技能,使當事人信服于法官的司法能力,對法官的法律釋明作出合理預期;

2、加強對被告程序利益的保護,以制約原告濫用撤訴權。譬如賦予被告在一定條件下對原告撤訴的否決權 ,克服民事訴訟法單一許可撤訴制度的弊端 ,保障被告的程序利益。

3、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委員會,街道居委會的調解作用。建立人民法院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聯(lián)動機制,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對于化解大量民間糾紛應該起到重要作用,通過這些相關舉措就減少不必要的訴訟,從而也防止人為非正常撤訴現(xiàn)象的產(chǎn)生;

4、人民法院加強立案審查程序,對撤訴案件理由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強調多元訴前調解機制,堅持以訴訟渠道為主體,非訴渠道相結合的化解矛盾形式;同時對撤訴案件理由的全面審查,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角度出發(fā),合理合法地引導當事人維權或撤訴,減少非正常撤訴現(xiàn)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