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平江法院調研當前盜竊案件存在的特點、問題及防治、審理對策
作者:堯工 發布時間:2009-07-16 瀏覽次數:1694
盜竊案件作為常見多發刑事案件,受理數量穩居各類案件之首。提高審判人員對盜竊案件的審理水平有助于刑事審判質量效率的全面提升。平江法院對2008年至2009年6月期間審結的141件盜竊案件進行了梳理分析,分別從被告人的職業、年齡、作案地點、犯罪數額、歸案情況、犯罪情節以及量刑等入手,進行定量研究,對此類案件的案發、破案特點以及審理難點進行調研,以期對盜竊案件的預防控制和偵訴審判提供更好的對策。
一、盜竊案件的基本概況
(一)本省青壯年無業人員是盜竊犯罪的主體,重新犯罪人員居高不下。
1、青壯年被告人穩居盜竊作案人群的首位。據統計25歲以下的被告人為102人,25歲至35歲的被告人為78人,兩者相加比例占全部被告人的85.7%,有關數據也反映出盜竊犯罪數量隨作案人年齡上升呈降低趨勢。
2、農民、城鎮無業人員是盜竊作案的主要人群。從職業分類來看,來自農村的無業人員以及城鎮無業人員盜竊作案人數為137人,所占比例最高。工業交通建筑業、第三產業、在校學生為27人,犯罪率較低。表明企業、學校等單位對員工、學生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仍然具有正面的引導作用。但部分案件中也暴露出因企業不及時支付或者少支付勞動報酬,員工對企業實施竊取財物行為的情況。
3、形成以本省戶籍人員為主體的盜竊作案人群。據統計210名被告人中,江蘇籍為70人(其中蘇州籍24人),其次主要是來自安徽、山東、浙江等鄰省地區的人員,東北、西北等邊遠省區來蘇作案人員比例少。
4、部分具有前科劣跡的人員不思悔改,好逸惡勞,重新犯罪比例大。210名被告人中,構成累犯的為47人,曾被勞動教養、治安行政處罰以及有犯罪記錄的為50人,兩者之和占全部被告人的46.2%。
(二)居民住宅、商場店鋪、工廠以及電動自行車成為盜竊作案的主要目標。
在141件盜竊案件中,有42件為入室盜竊,此類盜竊案的特點主要為:一是被告人一般采用撬防盜門、窗柵欄以及翻墻、爬落水管等入戶行竊,二是作案后的負面影響大,直接侵害群眾的財產,并且極易轉化為搶劫,引發兇殺案,人民群眾反映十分強烈。
此外潛入商場店鋪、工廠區作案共有50件,主要是竊取商店的手機等商品和店內顧客財物,而盜竊工廠則以銅鋁等工業原料和半成品為主。
近年來在公共場所盜竊電動自行車、電瓶以及機動車內財物的犯罪十分猖獗。據統計,141件盜竊案件中此類案件共有30件,被告人大部分都是結伙連續多次盜竊,社會危害大。
(三)巡邏防控和群眾配合破案等綜合治理措施有效壓縮了盜竊案件的發生空間。
1、公安機關通過強化街面社區巡防力量,特別是在治安復雜區域、晚間時段的巡防布局。據統計,141件盜竊案件中,公安機關巡邏查獲的為67件,占到總數的47.5%,有效壓縮了盜竊案件的發生時間。
2、公安機關通過對廢品收購點的日常檢查,建立二手手機交易實名登記等有效措施限制了盜竊案件的銷贓空間,也為破案提供了可靠線索。
3、公安機關通過物證技術、情報分析等破獲案件的比例有所提高。據統計,以獲取現場指紋進行比對破案數量為16件,以情報分析、網絡通訊等為依托破案達25件,說明公安機關在盜竊案件的現場勘查取證,利用科技手段確定破案方向、抓獲嫌疑人的基礎性工作得到了全面提升。
二、案件審理中的特點和存在的問題
(一)注意量刑證據的審查和罪名的精細化判斷
1、注重對案件破發案的審查。案件的破案經過主要是源于偵查人員處警抓捕工作形成的書面證言,其中偵查人員對案件事實證據、作案人員的掌握程度、范圍以及抓獲嫌疑人的方法、地點等要素均對定案有著直接的聯系,而盜竊罪認定中因自首、立功、交代不同種余罪等不當被改發的原因也多集中于此,因此應通過偵查機關補充說明和法院復核等渠道充實案件破發案的基礎事實,提高審查判斷能力。
2、對于部分案件定性有爭議的案件,堅持按照法律本意確定犯罪性質。一是對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熟人朋友等以借打手機的方法臨時借用被害人的財物,被害人并未基于認識上的錯誤而自愿交付財物,應明確為盜竊性質。二是對于盜竊機動車牌照未實施敲詐車主的被告人,排除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進行追訴,如所竊牌照數額達到追訴標準的,也可按盜竊罪處理。
(二)力求基本實現犯罪數額與實際量刑方面的大致均衡,嚴格控制非監禁刑的適用。
1、案值萬元以下和短期刑判決案件比例較大。在141件案件中,盜竊數額在1000元至10000元之間的案件占到110件,比例為78%,與此相對應,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含拘役刑、單處罰金和宣告緩刑)的被告人為151人,比例也占到71.9%。即使不考量個案之間量刑情節存在的差異性,上述數據反映出我院在盜竊案件審理中基本實現了犯罪數額與實際量刑方面的大致均衡。
2、依法正確適用非監禁刑。在實際辦案中,對于具有法定從輕情節,盜竊數額只超過追訴標準并真誠悔罪的初犯、偶犯,在符合社區矯正的條件下依法從寬處理,嚴格適用緩刑,在210名被告人中,被宣告緩刑的為5人,比例僅占2.3%。
(三)注意提煉和正確評價量刑情節。
1、屬于累犯,并且盜竊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被告人,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被告人依法上一格法定刑加重處罰。
2、正確認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對于在共同作案中明顯起次要輔助作用被告人,依法認定從犯,同時對于雖未直接實施竊取作案,但在其中提議盜竊,物色車輛,提供作案工具,聯系銷贓等活動的,也將其認定為主犯。
3、充分注意準法定從重情節的把握,如以砸損車窗玻璃竊取車內財物、砸損設備竊取其中銅管等金屬等符合司法解釋中規定的采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作案情形的,均在法定刑幅度內予以從重處罰。
(四)根據治安形勢要求,改進審判工作的重心,加大對部分類型盜竊案件的酌定情節的處罰力度。如對于連續多次作案、入戶盜竊等等侵害群眾財產利益應加大處罰力度。此外在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經濟出現下行的階段,法院應加大打擊損害企業財產權的盜竊案件的力度,并做好退賠退贓等環節的工作。如在審理戴輝等人盜竊一案時,法院通過做好收贓人的退賠工作,幫助多家中小企業追回經濟損失近10萬元。
(五)有效提高審判質量效率,辦案周期明顯縮短。通過完善工作流程和做好必要的證據審查、補充復核等工作,提高了當庭結案率,據統計,141件盜竊案件平均審理期限為14.7天,比上年同期全部案件的審理期限減少3天,所判案件上訴均未被發回改判。從評查情況來看,法律文書制作、卷宗裝訂等方面瑕疵較少,盜竊案件審理質量較為穩定。
三、對處理盜竊案件的建議
(一)政法綜治部門做好盜竊犯罪的預防和全面控制,發揮人民群眾在群防群治中的基礎作用。
1、政法綜治部門加強對高危人群的控制、有效鈍化誘發違法犯罪的不利因素。犯罪本身是社會現象,在目前階段具有必然性,專門機關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也應將綜合治理作為工作重點,加強對刑釋人員的社區管理。
2、在嘗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滅失改革的同時,公安機關要對高危人群的快速比對數據庫、情報系統進行優化,增加作案手段、區域特點等研判內容。
3、公安機關要加大巡邏盤查防控能力,注意對被盤問人隨身可疑物品的審查能力,查找作案工具和贓物,掌握、收集犯罪線索和證據。并在審查中強化政策教育,擴大辦案成果。
4、政法綜治部門應通過對新村小區、集貿市場、醫院商店等人群聚集場所、地段的技術防范,提高犯罪作案的難度,減少發案機率。
(二)加強盜竊案件的法律適用工作。
1、嚴格執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隨意改變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授權高級法院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治安狀況,在500元至2000元數額幅度內規定確定數額較大的標準,省高院會同省檢察院、公安廳確定我省盜竊案件標準為1000元,目前該標準并未修改,但蘇州地區的追訴標準實際已被突破,這既與上位法的規定抵觸,也導致大量不滿2000元數額的盜竊案件以非刑事方式處理,降低以刑罰來有效遏制盜竊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律威懾力。
2、嚴格依照犯罪構成認定盜竊罪,尤其要正確理解未成年人在共同盜竊作案中不以犯罪論的具體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任何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超過三次或者盜竊數額雖已達到較大,在案發后如實供述并退贓,同時滿足3個條件:即聾啞人或者盲人、在盜竊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因此,判斷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否構成共同盜竊犯罪以及是否不作盜竊罪追訴當以該條司法解釋為準,以便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3、在符合量刑規則的要求下,要根據轄區治安情況適當加重盜竊案件的量刑調節幅度,盜竊案件雖屬于數額型犯罪,但犯罪數額不是唯一的量刑標準,要充分提煉個案中的量刑要素、情節,尤其是注意酌定從重情節在量刑中的權重,有效威懾犯罪,預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