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一對年輕戀人,在“結婚”不久后即告分手,本應好合好散,卻因禮金及“四金”的返還問題鬧得不歡而散,最后不得不訴諸法律。近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承辦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平靜分手。

李某與林某是同村人,20052月經人介紹相識訂婚,200810月兩人按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但一直未進行結婚登記。

同居半年后,李某向東臺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林某及其父親返還禮金42000元及“四金”。

第一次開庭時,林某未到庭,林某的父親到庭參加了訴訟。林父稱,原告所訴不是事實,禮金只有3600元,并不是李某所稱的42000元。

李某解釋,禮金共計42000元,分三部分組成,單純禮金為36000元,開門封2000元,代禮(即送給林某家長輩的禮物)4000元。除了禮金外還有“四金”(金項鏈一根、金手鏈一根、金戒指一只、金耳環一副)。

雙方對禮金數額爭執不下。李某提交了兩個介紹人的證明,證明禮金為36000元,并稱36000元是分兩次給的,是林某到李某家取的,介紹人孟某均在場。

林父辯稱,禮金只有3600元,是自己從李某的父親手中拿的,不是林某拿的,也不清楚林某到李家取走36000元的事。給了金項鏈、金手鏈、金耳環是事實,但林某從蘇州回來后,由于在家早晚上班不安全,“四金”全部放在李某家里,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次開庭時,林某到庭參加訴訟。林某辯稱,自己只拿了8000元,是幫李某去買東西的,其他沒有拿,因此不存在返還。

對于李某提交的證人證言,林某也表示異議,認為介紹人孟某與李某是親戚關系,證言不可信。

雙方就禮金數額進行了激烈的爭辯,承辦法官進行了耐心的調解。

最終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林某現存李某處的個人財產抵算原告給付的禮金,林某父女返還“四金”給李某,雙方再無糾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