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因自身原因丟了承包工程,不僅不知道反省,還將怨氣出在他人身上,將后來的工程承包商打傷。日前,海門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被告唐某和李某依法賠償原告肖某醫藥費等各項損失7000余元。

唐某和李某原系南通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項目的承包人員,后因和該公司發生爭議,雙方終止了合同關系。該建設工程隨后改由肖某負責承包施工。唐某和李某因此十分嫉恨肖某。20081119,兩人在海門市三和鎮某工地內,對肖某進行毆打,致肖某頭面部外傷、鼻骨骨折。事發后,唐某和李某分別被公安部門行政拘留七日、罰款200元。因就賠償項目與兩人協商未果,肖某一紙訴狀將兩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被告的侵害行為而受傷,財產受損失,依法有權獲得賠償。兩被告無端傷害原告身體,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唐某和李某連帶賠償原告肖某各項損失人民幣7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