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是指債權人申請法院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督促債務人給付以金錢、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務而采用的一種特殊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程序編中專章規定了督促程序。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并且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申請支付令,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法定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督促程序對于節約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具有十分重大的價值。但督促程序在立法上還存在一些缺陷。

立法對債務人行使異議權,沒有具體條件限制,致使債務人憑借無理的異議也能輕而易舉地使支付令失效;支付令申請費的負擔不盡合理。督促程序因債務人異議而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債務人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而由于債務人濫用異議權由債權人承擔訴訟費是不符合訴訟費用分擔原則的;對異議的后續程序未作任何規定,割斷了督促程序與其后的訴訟程序的有機聯系。法院因經濟利益驅動規避法律。少數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將應該用督促程序解決的案件以種種理由轉到適用訴訟程序去解決。

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完善的對策建議.健全支付令異議證據審查制度;增加督促程序與普通程序的銜接條款;補充規定支付令費用承擔方法。支付令生效,其費用由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支付令失效轉為訴訟程序,督促程序的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由敗訴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