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雇員不幸摔傷 雇主否認關系規避責任
作者:楊曉峰 莊莉莉 發布時間:2008-12-22 瀏覽次數:972
本網無錫訊:未成年的孩子受雇傭,工作中不慎踩空致脾臟破裂,“好心”雇主墊付了2萬醫療費,卻以并非雇傭為借口,拒絕承擔任何賠償。日前,無錫北塘法院審理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依法判決雇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去年8月1日,年僅16歲的沈某受雇于楊某,在其租用的公司廠房內工作。一年后的
沈某訴稱,其是在受楊某雇傭,為其安裝設備時跌入電梯井受傷致脾臟切除,構成八級傷殘?,F要求楊某賠償其醫藥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賠償等共計12萬余元。
楊某則辯稱,沈某并非其雇傭,他自己受到傷害,其法定代理人應承擔責任,送沈某到醫院治療并支付醫療費用是出于人道主義,其保留要求沈某返還醫療費用的權利,請求法院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沈某受雇楊某在向加工廠搬運設備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雇主楊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楊某多次向沈某住院賬戶交費并結清醫藥費,是在履行雇主義務,而非僅限于人道主義。楊某辯解與沈某不是雇傭關系沒有事實根據。楊某雇傭未成年人應更加認真的履行安全生產的注意義務,沈某的法定代理人遠在外地不應承擔沈某在受雇企業生產活動中的事故責任。故法院判決楊某賠償沈某的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