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法院分析當前審理相鄰關系案件的難點并提出建議
作者:賈曉紅 發布時間:2008-12-11 瀏覽次數:1301
一、審理難點
1、法律規范過于原則和滯后。《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只規定了處理不動產相鄰關系的一般原則,即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而審判實踐中如何在當事人之間尋求衡平,如何把握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予“限制”和“擴張”的度,成為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難點。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時缺乏相應的參照標準,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結果難以使當事人心服口服。另外,當當事人以地役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或物業管理合同等基礎法律關系提起相鄰關系的訴請時,是適用侵權、違約的法律規定,還是適用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特別是當某種行為構成侵權或違約,但屬于相鄰方“容忍義務”之范圍時,應如何適用法律?
2、民事法律規范與行政法律規范之間有時發生沖突。建設方進行建設施工經過行政主管機關的規劃許可,其所實施的行為具備合法手續,屬于依法成立的范疇;但建設方的建設施工行為,確實在不同程度上給相鄰方造成了采光妨害、不可量物侵害、財產損害等,有的妨礙(如采光妨害)如果不對建筑物進行改造或拆除,就不會消除,相鄰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有其合理性和法律依據;但從社會價值和法律效果的角度看,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所帶來的后果不僅是巨大的經濟代價和眾多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損失,而且與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相矛盾,導致行政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之間的沖突。在這種情況下,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經行政訴訟而提起民事訴訟時,法官應如何適用法律?
二、相關建議
1、融情理于法律,尋求“衡平”支點。《民法通則》設立相鄰關系制度的價值,在于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準確地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的安定團結。法官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要根據這一法的價值確定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把握的“度”,并使之符合人之常情和社會常理,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
2、適用經驗法則,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九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3、加強調查研究,統一執法尺度。加強對不動產相鄰關系制度的調查研究,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中,要根據法的價值和經驗法則,對妨害程度是否超過相鄰方應當負有的“容忍義務”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以此作為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至于補償標準,建議有關方面能作出相應的規定,便于執法的統一。
4、規范行政行為,重視事前救濟。規范行政行為,實行事前救濟,減少和防止相鄰關系糾紛。通過司法建議等形式,敦促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
5、規范訴訟行為,理順法律關系。正確把握相鄰關系與地役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及物業管理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對當事人以相鄰關系、地役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或物業管理合同等數個基礎法律關系提出相鄰關系訴請的,要求當事人明確其訴請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系,將因契約產生的地役權糾紛、因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產生的侵權糾紛及因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合同糾紛從相鄰關系中分離出去,在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時,僅根據相鄰關系而非侵權或違約的法律關系來適用法律。同時,為理順民事與行政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利于案件及時、正確地處理,建議凡涉及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相鄰關系糾紛,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異議,要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應先提起行政訴訟,然后再提起民事訴訟;對當事人不提起行政訴訟,而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關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實體處理,需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予以明確的,可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