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關系是夫妻關系中十分重要的內容,夫妻財產制作為規范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規范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婚姻的對外財產責任以及婚姻終止時財產分割與清算的法律制度。夫妻財產制是社會制度、社會經濟條件和婦女地位在夫妻財產關系上的集中反映,同時還要受宗教信仰、思想文化、風俗習慣等多因素的影響。

夫妻財產制是夫妻財產關系的一般法律表現形式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運轉的物質保證,它關系到家庭生活的穩定及各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作了重要修正,增加了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內容但其仍存在許多亟需完善的地方。本文從夫妻財產制的歷史類型入手,結合實踐分析了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的不足,并對此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夫妻財產制的形成。夫妻財產制最早源于羅馬法,如萬民法采用的是夫妻財產分別制但妻子的財產由丈夫管理。在資本主義社會由于承認妻的獨立人格及財產所有權,夫妻財產制發展起來,采用的財產制有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等等現代各國一般多采用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

在我國古代是沒有獨立的夫妻財產制的,妻為夫權所支配在社會上、經濟上無獨立的地位。我國1950年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僅規定了一條“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1980年的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又引進了約定財產制。改革開放至今,我國的夫妻財產關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呈多元化、復雜化的發展趨勢。為此2001年的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作了重大的修正修正后的新《婚姻法》仍堅持以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同時允許和尊重夫妻對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增加了個人特有財產的內容,完善了夫妻財產制,進一步規范了夫妻財產關系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和約定財產做了具體規定。修正后的夫妻財產制,立足于我國國情豐富了夫妻財產關系,肯定了夫妻有各自獨立的一面保護了個人的專有權益,但筆者認為修改后的夫妻財產制仍需要對許多問題進行認真而詳盡的研究。

二、夫妻財產制的歷史類型

根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和統一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它是指除特有財產外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依據共有的范圍不同又可分為以下幾種形式:1.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一切財產均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制。2.動產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動產以及婚后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制。3.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制。4.勞動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勞動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非勞動所得的財產如繼承、受贈所得等,則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的財產均歸各自所有雙方均獨立管理自己的財產,只有在取得對方同意的條件下,一方才能處分整個夫妻財產,婚姻關系終止時,對夫妻財產的增值或減少應當通過結算予以分配或繼承。

 () 剩余共同財產制

它指夫妻對于自己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各自保留其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以及有限制的處分權,夫妻財產制終止時以夫妻雙方增值財產(夫妻最終財產多于原有財產的增值部分)的差額為剩余財產,歸夫妻雙方分享。

() 統一財產制

它指婚后除持有財產外,將妻的婚前財產估定價額,轉歸丈夫所有,妻則保留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對此項財產原物或價金的返還請求權。此制為早期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所采用。因其將婚前財產的所有權轉變為婚姻終止時對夫的債權,使妻處于不利地位有悖男女平等原則故現在很少采用。

() 聯合財產制

它又稱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仍歸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財產外,將夫妻財產聯合起來,由夫管理。夫對妻的原有財產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以負擔婚姻生活費用為代償;婚姻關系終止時,妻的財產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繼承人繼承。

以上幾種財產制在不同時代不同的國家選擇適用,各國選擇適合自己國家的財產制度并將其歸類到法定財產制或者約定財產制之中。

三、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的主要規定

() 法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實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和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財產,均歸父親雙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父親財產制度。正如舊《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它主要是強調三個方面一是婚姻關系的合法產生是夫妻共同財產制開始的標志二是其范圍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全部財產和收入,但特有財產除外;三是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需要嚴格區別于按份共有。根據新《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共有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歸共同共有的財產。

() 法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這里主要指新《婚姻法》對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從外國立法經驗來看,多數國家的婚姻立法確認特有財產制度只是規定不一罷了。法國民法典第1404條規定:“下列財產,即使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仍為個人自有財產屬于夫妻一方使用的衣被及其他布織品;對本人受到的身體或精神傷害請求賠償的訴權;不得讓于的債權和撫恤金;一般而言具有人身性質的所有財產權以及專于人身相關的一切權利夫妻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需的勞動工具?!碧赜胸敭a是指專屬于配偶一方個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財產。特有財產制是與財產共同制相匹配的財產制度是對共同財產的范圍的縮小與限制。新《婚姻法》第一次明確增設了特有財產制度,在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金等費用;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約定財產制的適用以及其效力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處分和婚姻的對外財產責任以及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與分割達成協議并排斥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原法對約定財產制無形式和程序要求,這將導致婚姻當事人一旦采用約定財產制,就會無依據、無拘束易造成約定財產制局面混亂,有損法律的威嚴。新《婚姻法》第19條對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進行了具體的限定。主要內容如下夫妻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對婚姻關系發生前和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合法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此約定為第三人所知才對其發生法律效力。新法嚴格規定了約定財產的法定形式,增加了約定財產制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 夫妻之間的財產責任

夫妻雙方根據各自的能力承擔共同維持家庭的責任。財產責任是家庭責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通過收入、維持家庭開支來承擔維持家庭責任。新《婚姻法》第2l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 婚姻關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分割

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解決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對于夫妻財產的分割。目的是緩解或解決因婚姻破裂所帶來的家庭和社會的矛盾。新《婚姻法》對其所涉及的各方面問題做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根據新《婚姻法》第39條、第40條、第4l條、第42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雙方共同努力積累的。如果一方在處理夫妻關系不當,有重大過錯(如重婚、姘居;有賭博、吸毒惡習;故意隱匿夫妻財產等),那么肯定會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形成造成各種消極的影響。故過錯方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少分共同財產,而讓無過錯方優先分得自己需要之財產。新法還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況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離婚損害賠償嚴格限定在四類嚴重違反婚姻家庭義務的過錯情況中,是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責任,它與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二者不相沖突,可以同時主張。

四、我國夫妻財產制立法的不足

在一定的程度上,新《婚姻法》的內容較前法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嚴格說來筆者認為現行的夫妻財產制仍然有令人遺憾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如下

() 原有立法技術缺失未得到完全彌補

夫妻財產制是指規范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外財產責任、婚姻終止時財產分割與清算的法律制度。首先,在結構上,應設于婚姻效力或夫妻關系之中。但是新《婚姻法》仍將相關規定分散在夫妻關系和離婚這兩個章節中。其二,從邏輯角度看,各種夫妻財產制的效力,均涉及發生、變更、終止,應分別做出相應規定,而新《婚姻法》規定無法對應。其三,新《婚姻法》只規定了離婚導致夫妻財產制終止的情況,而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制爭議沒有提供相應的司法救濟途徑。

 () 所確定的內容仍存在不合理之處

新《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財產制的內容總的來說有其先進的一面但是在有些問題的規定上筆者認為仍然有其不合理之處。主要內容如下

1把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一并歸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合理。夫妻一方事業的成功和另一方在婚姻家庭中的貢獻有著密切聯系,從這一點上來說是無可厚非的,但是我們不可一并將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歸于夫妻共同財產。筆者認為應該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從事生產和經營,其所得收益應該歸為夫妻共同財產。如家庭聯產承包制就是典型。(2)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應歸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形式建立的基礎本來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將其收益歸于夫妻共同財產。(3)一方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在原則上應歸一方個人所有,但是法律應該規定對方對此財產具有請求權?,F行夫妻財產制認為如果將一方投資經營的收益確認為投資者的個人財產就會產生兩個問題??該方對婚姻的財產責任怎么體現?夫妻雙方的財產關系又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法律可以通過賦予對方財產請求權來解決這兩個問題。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家庭責任,維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并且可以在財產分割時根據一方在婚姻家庭中所履行的義務和對方的生產、經營情況對其提出財產請求予以補償一方。

2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所有,而忽略了智力成果的完成時間,是不合理的。智力創造的成果的完成時間對其收益的歸屬的確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橐鲫P系存續期間完成的智力成果,由其帶來的收益或者經濟利益當屬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點沒有人有異議。但是智力成果在婚前就完成了的如果仍然將其所帶來的收益歸為夫妻共同財產就有著不同的看法,知識產權是人身與財產權的結合而財產權是產生于人身權的基礎上的,收益就是指財產權所帶來的實際利益。之所以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共有就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而一方婚前智力成果的完成與對方根本就不存在這種特殊性,從法理上說,不存在其他人有與知識產權所有人共享其知識產權所的利益的權利。因此,筆者認為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帶來的收益應該確定為特有財產,歸知識產權所有人個人所有而不應歸為夫妻共同財產。

3不應將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一律認定為婚后所得財產。我國原婚姻法雖然沒有別居制度,但是如果夫妻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這期間雙方未盡任何義務,經濟上、財產上的聯系也中斷,夫妻各自所得的財產處于分離狀態,夫妻雙方實際上只剩下夫妻身份的外殼而沒有彼此的協力與合作關系存在,如果將此期間雙方各自的財產認定為共同財產,于情于理皆有不合,而且在實踐中造成許多糾紛。

五、完善和健全我國夫妻財產制的若干建議

根據我國憲法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形勢下調整夫妻財產關系新情況的需要基于現代夫妻財產制保護婚姻家庭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保障夫妻合法財產權益,并注意對弱者加以保護,維護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的立法宗旨,從我國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對現行夫妻財產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 對夫妻財產的告知義務以及制作財產清單夫妻一方負有向夫妻他方告知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收入、管理、債務等情況的義務(或夫妻雙方享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知情權)。夫妻可以在取得財產的一年內,雙方共同制作夫妻共同財產清單或夫妻個人財產清單,并經夫妻雙方簽字后生效。

() 增設非常的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系出現法定財產制度不能加以調整的情況而夫妻雙方又未對其做出約定的,為了救濟夫妻一方的必要的合法財產權利和彌補一般法定財產制的不足,增設非常的法定財產制是必要的。非常法定財產制,是指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經過訴訟適用的法定夫妻財產制,通常是將原夫妻共同財產制改設為分別財產制。

當然,只有經法院判決并由其書面通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變更原夫妻財產制的登記記載后才能生效。如果改變事由已經消除,經夫妻雙方共同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恢復原夫妻財產制。

() 增加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期待權為特有財產權利。主要是針對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益所得應當歸為夫妻一方特有財產。

() 增設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管理的規定

1夫妻共同財產經夫妻雙方協商,可以由夫妻雙方或一方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財產責任。

2.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地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對重大共同財產處分時,須經夫妻雙方協商書面同意。夫妻一方擅自處分重大共同財產的,他方有權主張無效,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依夫妻協議行使夫妻共同財產管理權的夫妻一方,如喪失行為能力或無能力管理,或有詐欺行為,可經夫妻他方提出,協議停止行使管理權如協議不成,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經公告程序宣告剝奪其管理權。

() 增設夫妻共同財產制的終止及其效力的規定

夫妻一方死亡離婚,因法定事由解除共同財產制夫妻協商變更改用其他財產制的,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及方法債務的清償等適用離婚法的有關規定。

() 約定財產制增補的具體內容

1夫妻約定財產制,可以在下列財產制中選擇:(1)一般共同制。即夫妻各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夫妻婚后所得特有財產不在此限。(2)勞動所得共同制。即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是夫妻特有財產不在此限。(3)管理共同制。即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和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的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由夫妻一方統一管理雙方的財產。但是夫妻婚后所得特有財產不在此限。(4)分別財產制。即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的財產,歸本人所有由本人管理。如果委托夫妻他方管理的適用夫妻財產關系一般規定中有關代理的規定。

2對夫妻財產制的約定、訂立、變更或廢止必須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雙方親自進行。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否則,其約定無效。

3夫妻約定財產制應對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達成協議。如雙方對此無約定的,適用夫妻財產關系的一般規定中的相關規定。

4夫妻在婚前訂立的約定自結婚之日起生效,在婚后訂立的約定自訂立之日起生效。新《婚姻法》和新司法解釋已經出臺很長一段時間了其中夫妻財產制部分對原法所作的修改在理論上已經近似完善了。然而一部法律是否可行,是否完備不僅僅是理論上的考慮,還要看它是否符合實際。正如朱蘇力先生在他的《法律及其本土資源》中所說:“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根本目的都不應當是為了確立一種權威化的思想,而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調整社會關系使人們比較協調,達到一種制度上的正義。”法律的制度和修改應該重視中國社會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許是并不起眼的習慣慣例,注重經過人們反復博弈而證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只有這樣才不會脫離現實修改制定出的法律才不至被規避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