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近日,江陰法院對一起行政相對人不服公安機關所作行政處罰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被告江陰市公安局的處罰決定。

20078月,原告謝某與江陰市某新型材料公司簽定勞動合同,被高薪聘請為公司銷售經理,然而三個月不滿,謝某即被公司除名。20081120上午9時許,謝某到公司要求結算工資,因未找到負責人,便將其奧迪轎車橫停于公司大門口,致使生產運輸車輛無法進出。公司工作人員報警后,江陰市公安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理,在勸說未果的情況下調來清障車,謝某見轎車會被拖走才駕車離開,從停車到離開歷時近一小時。公安民警隨即對現場進行了檢查,調查了相關人員。經對謝某依法傳喚后,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認定原告的行為擾亂了單位正常生產秩序,對其罰款200元。謝某不服,于2008324將江陰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原告謝某認為,企業拖欠其工資,他才用車堵大門討要工資,屬于正常的經濟糾紛,被告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對其進行罰款處理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依法撤銷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具有治安管理的法定職責。原告因與企業結算工資未成,賭氣用轎車橫堵公司大門,造成公司運輸車輛難以正常進出,擾亂了企業的生產秩序,故被告對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并無不當。被告對原告因勞資糾紛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系職責所在,并非原告所稱“非法干預經濟糾紛”。 法院最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該起行政訴訟的處理結果告訴我們,勞動者討要工資是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正當行為,但是維權也要依法、適度,違反法律規定同樣要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