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拒執行公務 悔罪賠償獲得輕判
作者:陳杰 發布時間:2008-11-10 瀏覽次數:1034
本網鹽城訊:江蘇省響水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六個月;被告人侯某、陳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今年5月12日上午,張某、侯某、陳某等人圍堵在某紡織有限公司大門口,要求公司解決其親屬(原系公司職工)賠償問題,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后到達現場,在表明身份后勸阻在場人員離開,三名被告人不聽勸阻。張某、侯某等人撕壞、拽脫民警劉某的警服并抓撓其上身,陳某腳踢民警呂某后背,侯某等人還上前搶奪公安機關用于取證的JVC數碼攝錄一體機,致攝錄機損毀。經鑒定,被害人劉某、呂某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微傷,攝錄機價格為3300元。案發后,三名被告人共賠償45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侯某、陳某的行為均構成妨害公務罪,且屬共同犯罪。鑒于歸案后賠償經濟損失,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法院對三名被告人均從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