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學具吃回扣 受賄領(lǐng)刑十年半
作者:王向紅 發(fā)布時間:2008-09-23 瀏覽次數(shù):1370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11月至2007年9月間,劉某某利用擔任電教站站長的職務便利,在采購學具及計算機教學軟件過程中,多次違反規(guī)定收受回扣,單獨或共同受賄共計人民幣180 060元。其中,電教站于2006年11月向南京某供貨商采購價值151 360元計算機軟件時,劉某某于次年1月15日前即接受回扣款71 460元,懷揣巨額回扣,劉某某仍不甘心,于5日后又安排本單位王某某以發(fā)行費的名義再次向供貨商收取回扣款35 400元,不久該款被劉、王二人經(jīng)計議后平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已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其歸案后主動坦白同種較重罪行,已退出部分贓款,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