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揚州訊:620,寶應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繼續(xù)追繳贓款人民幣108 560元,上繳國庫。劉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揚州中院經(jīng)審查后,于829依法裁定維持原判。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311月至20079月間,劉某某利用擔任電教站站長的職務便利,在采購學具及計算機教學軟件過程中,多次違反規(guī)定收受回扣,單獨或共同受賄共計人民幣180 060元。其中,電教站于200611月向南京某供貨商采購價值151 360元計算機軟件時,劉某某于次年115日前即接受回扣款71 460元,懷揣巨額回扣,劉某某仍不甘心,于5日后又安排本單位王某某以發(fā)行費的名義再次向供貨商收取回扣款35 400元,不久該款被劉、王二人經(jīng)計議后平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已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其歸案后主動坦白同種較重罪行,已退出部分贓款,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