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一是窮盡執行措施。執行人員執行時,采用一切法律賦予的執行手段和方法,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履行能力作全面、徹底的調查審核,確保執行手段、執行方法、執行財產三窮盡。

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執行和解權。執行人員要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和解的規定,把啟動執行和解程序的權利交還給當事人,當事人不同意和解協商的,執行人員經勸說、動員無效時,執行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的影響,直接啟動和解程序,組織雙方當事人和解協商。

三是實行執行和解首付款最低限額制度。為防止執行人員用壓低首期給付款數額,強行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以及杜絕被執行人利用執行和解,開出空頭支票,達到拖延執行的目的,規定執行和解首付款最低額必須達到執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是建立執行監督制度。對所有執行案件均由執行局長審查把關。同時制定出執行人員違法強行介入執行和解、強迫和解的責任追究辦法,保證執結案件的優質。

五是全方位考核執行工作。對執行工作考核不單以執結案件數量、結案率、執行天數為依據,同時將其他質效指標也列入考核范圍,用執行標的實際到位率,執行案件投訴率作為考核執行人員的執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