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非善意代答及拒答現象應當引起重視
作者:楊永高 朱明華 發布時間:2007-06-28 瀏覽次數:2145
當前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審判人員就當事人親身經歷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過程中,當審判人員向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出現訴訟代理人非善意代答及拒答現象,直接影響法庭對案件客觀事實的調查和認定,應當引起重視。
一、主要表現:知曉事實真相的當事人不直接回答問題,而由其訴訟代理人回答相關問題,其訴訟代理人則根據主觀臆斷作隨意性回答;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直接進行搶答,知曉事實真相的當事人則保持沉默;有的訴訟代理人直接授意當事人進行回答,而當事人在其授意下回答含糊不清;有的訴訟代理人在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回答不清或作隨意性回答。
二、形成原因:代答及拒答目的很多是為了避重就輕,主觀系非善意的訴訟行為。客觀原因一般有:一是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訂有風險代理協議,訴訟代理人向當事人口頭承諾案件結果,怕當事人的回答對己方不利等。二是法律對訴訟代理人對事實的回答缺乏前置性規范,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拒答缺乏明確的法律后果。
三、解決對策:建議對上述代答及拒答行為進行規范,在訴訟代理人單獨出庭且無其它證據的情況下,訴訟代理人如果不出示與當事人的基礎性詢問筆錄,審判人員應當有權制止其對當事人親身經歷的事實問題的回答。任何一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當事人親身經歷的事實的拒絕回答應當視為放棄舉證,此后的訴訟中,該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再就相關事實進行陳述,并且人民法院有權就相關問題涉及的事實作出對拒絕回答一方當事人不利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