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責任損害賠償范圍為該法的第四十四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FONT>

產品責任損害賠償的目的主要有三個:補償、威懾和懲罰。補償是為了公平,使受害者在產品責任事故中遭受的損害全部得到補償。威懾和懲罰是針對生產者和銷售者的。

從《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來看,主要側重于對物質的補償,而對受害人及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規定。有的學者認為,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精神上的慰撫,具有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性質,實際未然。因為如果受害人不因缺陷產品致殘或者死亡的話,他完全還可能掙更多的錢,獲取更大的收益,這兩種賠償金實際是對其未來可得收益的補償,而非精神損害賠償。在實際的案件中,有時受害人或其家屬所受的精神損失是相當嚴重的,法律上不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對受害人或者其家屬是不公平的。且中國已入世的前提下,如仍不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在消費者因“洋貨”的缺陷受到損失時,因為援用中國的相關法律得到關于財產損失的低額賠償,同一缺陷產品致害而對其他國家的消費者的賠償卻是包含精神損害賠償的高賠償額,這顯然不合適。況且,因產品存在的缺陷,造成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受害人具有特別意義的財產的損害或滅失,也會使受害人的精神承受相當程度的痛苦。因此,我國有必要以適當的方式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產品缺陷致害賠償責任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