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案件是關系到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的民生案件。隨著我國民營辦學的熱潮興起,教育合同案件今年來逐漸增加。今年上半年,銅山縣法院新受理教育合同案件80多件,審結80件,結案率100%,結案總標的140萬余元。從受理案件的情況看,該類案件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爆發性強。教育合同案件一旦產生,至少表明某一學校的信譽受到嚴重毀損,或即將瀕臨破產,該校教學計劃無法繼續正常進行,學生家長預計原來預交的借讀費等相關費用在教育合同結束時得不到合理的清償的可能性較大,從而爆發大批學生作為原告集中起訴該學校的案件。這類案件的發生通常集中時間、集中地點,如徐州中院受理的金山橋教育集團教育合同案件,我院受理的徐州市晨光國際學校教育合同案均是如此。

二、被訴學校均為民營學校

一般公立學校收費項目較固定,收費數額少,項目規范,教育支出有政府保障,不會發生爭議,而民營學校的教育經費主要來源是向學生收取,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如果主辦注的經濟實力不夠雄厚,更增加了風險性。

三、原告均為未成年人。一般來說,教育合同案件以在校初中、高中學生為多。因為近年來,民辦學校多以選擇辦初中或高中為主,這個年齡階段的學生住宿者居多,收費項目可包含食宿費用,利潤較為可觀。選擇這個階段的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符合民營學校追求利潤的辦學目的。

四、案件處理難度大

由于此案件是涉及人員眾多,案件集中,標的額對每個家庭來說較大,此類關系到的民生案件,通常情況下,被告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原告的債權,較為敏感,處理不慎將引起上訪、集訪等事件,部分清償需要做大量耐心細致的工作,處理起來難度較大。

教育合同形成的原因:

一、自身存在著經營性風險

民營學校是我國教育產業化背景下衍生的產物,其教育經費全部由受教育對象出資而來,而在現行教育制度下,民營學校與公辦學校相比處于弱勢地位,其生源無法保證,生源的家庭經濟地位不確定,決定了其自身從設立之日起就存在著經營性風險。

二、經營周期長帶來的風險

教育行業要實現穩定收益需要有一個長期的過程,在民營學校設立初期顯現出的風險更大,只有在經營了至少幾年之后,在生源、升學率穩定的情況下,才能使收益穩定增加,有些學校實力不強,在辦學初期很難度過風險階段。

三、特定的經營對象決定的

教育行業不同于其他行業,一般企業可以在經營困難時暫時中止經營,待籌措資金注入后恢復經營,教育產業經營對象是對人的教學,一旦脫節,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所以,教學行業一旦出現短缺不能支持教學繼續進行,即面臨大批學生抽資退學的情況,此時風險會急劇放大。

遏制教育合同案件產生的對策

一、嚴格審查設立資質 杜絕教育隱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民營學校發起人資質時要嚴格審查其資質情況,出資必須到位,包括發起人對教育行業的熟悉程度、經濟實力,社會信譽等都要求是十分優良,才可以批準其設立民營學校的申請,否則,不予審查,以從源頭預防此類案件的產生。

二、加大經營監管力度 防止經營不善

民營學樣在運營過程中,教育管理部門、工商管理部門都要進行經營監管,在現有基礎上加大監管力度,防止借資注冊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抽逃資金,或經營中出現管理不當而引發教學的情況產生。

三、出現苗頭及時處理 壓縮教育風險

對民營學樣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問題的,主管部門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彌補;確實無法繼續教學的,盡快設立請算組織,引導學生家長理性解決問題,對其所有資產進行清算分配;對在校學生在最短時間內疏散轉學到合適的學校就讀,避免發生集中擠兌事件和集中訴訟現象,甚至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產生過激行為或上訪、集訪、沖擊有關政府的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