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七項措施保障鑒定當事人合法權益
作者:朱紅雷 發布時間:2007-04-27 瀏覽次數:1451
本網徐州訊:司法鑒定管理工作是近年來從審判、執行工作中分離出來的一項新業務,可以適用的法律法規較少,在創建廉潔法院過程中,為規范司法鑒定管理工作,銅山法院特制定七項措施在鑒定環節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是嚴格司法鑒定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該院將各種制度及鑒定機構名冊和鑒定管理人員名單公開上墻,便于當事人進行監督。結合省高院下發的相關規定,起草制定了《銅山縣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實施細則》,連同各類鑒定案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和鑒定機關的鑒定要求,整理下發,供各業務部門學習。
凡需要委托鑒定的案件,統一由立案庭收案,輸入微機,建立臺帳,一案一號,一號一卷,按季度整卷歸檔。對于因故超期的鑒定案件嚴格按規定填寫延長審批表,由分管院長審批,使鑒定工作程序公開透明,緊湊有序。
二是實行司法鑒定五公開、五優先制度,即選擇鑒定機構公開、委托鑒定程序公開、現場勘驗過程公開、適用鑒定法律依據公開、收費標準公開,上訪案件及領導督辦案件優先、基層法庭委托案件的優先、涉及保護經濟發展的案件優先、鑒定標的物易變質滅失的案件優先以及具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優先,使路途遠、時間急、影響大的司法鑒定案件盡快得以審理。
三是實行鑒定風險告知和鑒定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即鑒定前向當事人釋明申請鑒定應注意的事項、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鑒定過程中的相關程序,包括鑒定人員的回避、鑒定費用的繳納、鑒定結果的復議、復核等,使其明確自己在鑒定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不履行義務將要承擔的責任。
四是建立鑒前調解機制。針對那些爭議標的很小、鑒定費用高于案件爭議標的或風險較大的案件,銅山法院實行鑒前調解機制,主動配合審判和執行法官做好當事人工作,努力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五是選擇鑒定機構公開透明,充分尊重當事人自主權。為體現公開公正原則,除個別指定案件外,所有鑒定案件全部先由當事人自行協商選擇鑒定機構,協商不成的再隨機抽取鑒定機構,并填寫對外委托鑒定機構議定表,由當事人與司法鑒定科工作人員二人以上簽字確認。
六是實行現場監督拍賣制度。該院司法鑒定科對每個案件均做好鑒前筆錄并現場監督,對于委托出的鑒定案件,每案必到鑒定現場參與鑒定、拍賣并做好記錄,以有效杜絕暗箱操作的問題。
七是實行鑒定結論聽證制度。案件鑒定結果出來后,如果當事人不滿意,或者要求重復鑒定的,該院實行鑒定結論聽證制度,司法鑒定科承辦法官和鑒定人要向異議人陳述鑒定過程和結論依據,仍不滿意的,依據相關規定決定是否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