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提起離婚訴訟之我見
作者:展飛 發布時間:2007-04-20 瀏覽次數:3048
王某,女,現年55歲,患精神病正在醫院接受治療,其女小張(現年22周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訴訟。案件受理后,未及開庭審理,小張即代王某撤回起訴。此案雖未進入審理階段,但王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喪失控制和辨別自己行為的能力,能否作為原告提起離婚之訴?爭議很大。
一種觀點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原告提起離婚之訴。理由:婚姻關系屬人身權范圍,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均須當事人自己自愿、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是屬應當由本人而不是由他人代理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故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如希望離婚,必須親自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原告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其不能親自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其就不可能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問題。如果無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裁定駁回起訴。
那么,這種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關系如何才能解除呢。持該觀點的人認為,應待有行為能力的對方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由法院裁判是否準予離婚。
另一種觀點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離婚之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離婚之訴。理由:隨著我們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精神壓力等原因而導致成年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經常發生,而在婚姻存續期間,另一方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一方有虐待、遺棄行為、或者任意揮霍其財產的行為,這種情形下,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一方總是怠于提起離婚之訴,此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就會代為提起離婚之訴,如果總是因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就不予受理,這不僅取消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的救濟途徑,而且不利于整個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在目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并依法作出判決是完全可以的,是符合現行法律的原則精神的,而且也可為法律的不斷完善提供寶貴的實踐經驗。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系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在被監護人合法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該解釋中代其進行訴訟就理解為既包括代為起訴,也包括代為應訴。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即“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也就是說,在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情況下是可以由訴訟代理人出庭代為訴訟的,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與被告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如果說可以讓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參加離婚訴訟,而禁止其作為原告參加離婚訴訟也是有悖常理的,不能自圓其說。
那么,對于上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才更為合適呢?要對原告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只要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認為原告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不論對方當事人是否提出異議。經過司法鑒定,如果原告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并未完全喪失辯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可以作為原告到庭參加訴訟;如果其確無民事行為能力,則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提起離婚之訴。但由于本案原、被告的夫妻關系仍然存續,被告以配偶身份仍是原告的監護人,在此情況下,原告的女兒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的規定,要求變更監護關系,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審理。待上述程序完善后,人民法院即可根據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的具體情況,來判決是否準許原、被告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