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日前,鎮江中院民二庭審結了承包人陸某不服丹徒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丹徒區高資鎮厚固村村民委員會與承包人陸某簽訂的山林承包合同無效判決而提起的上訴案件,經認真評議,法院依法維持了原審判決,駁回了承包人陸某的上訴。

200648,丹徒區高資鎮厚固村村民委員會在未經本村村民同意的情況下,與外鄉人陸某簽訂一份承包合同,約定丹徒區高資鎮厚固村村民委員會將所屬村民集體所有毛竹山的全部山林發包給陸某50年,用于林地資源的綜合開發。事后,丹徒區高資鎮厚固村村民委員會將上述協議上報丹徒區高資鎮人民政府,該承包合同未獲批準。由于丹徒區高資鎮厚固村村民委員會與陸某未能就解除上述承包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為此,1130名該村村民集體向丹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丹徒區高資鎮厚固村村民委員會與陸某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一千余名當事人進行集團訴訟,這在鎮江法院轄區范圍內尚屬罕見。一審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了確認承包合同無效的判決。

陸某對該案判決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陸某認為,自己為履行與丹徒區高資鎮厚固村村民委員會簽訂的承包協議,已投入近8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條、第二十五條有關承包合同簽訂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以實際做了大量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合同無效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確認200648陸某與丹徒區高資鎮厚固村村民委員會簽訂的承包協議有效。

為了公正、公平地審理此案,市中院民二庭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認真聽取陸某的上訴意見。庭后及時進行了認真的評議。合議庭成員經合議后一致認為,丹徒區高資鎮厚固村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將其所有的集體林地發包給該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陸某承包,由于本案訟爭的標的屬于涉及村民集體利益的重大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有關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必須履行民主議定程序。200648,丹徒區高資鎮厚固村村民委員會與陸某所簽訂的承包協議事先未依法經過民主議定程序,事后也未依法獲得鎮江市丹徒區高資鎮人民政府的批準。故上述承包協議違反了民主議定程序,應確認無效。雖然承包協議從簽訂之日起至產生糾紛還未超過一年,但陸某提供的近8萬元的支出費用不能證明與履行上述承包協議相關聯,所以本案并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陸某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