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間嬉戲摔傷腿 學校無責不賠償
作者:劉秋蘇 發布時間:2006-12-27 瀏覽次數:2569
本網徐州訊:兩名小學生課間嬉戲時,一人不慎摔傷導致左腿骨折,結果學校因進行了安全常識教育而免責。日前,徐州市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致人損害的學生家長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賠償受傷學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382.50元,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陳東風(12歲)、周生生(13歲)均系初中一年級學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學校應承擔的責任形式為過錯責任,本案中學校不僅印發了與安全相關的規定,而且還與各班主任簽訂了責任狀,并且進行了安全常識教育,學校已盡到了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履行了相應的職責,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陳東風與被告周生生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具備一定的判斷能力及自我保護和防范意識,在學校給予安全教育后仍追逐打鬧,致發生損害后果,具有相等的過錯責任,周生生的監護人應當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