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兩名小學生課間嬉戲時,一人不慎摔傷導致左腿骨折,結果學校因進行了安全常識教育而免責。日前,徐州市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致人損害的學生家長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賠償受傷學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382.50元,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陳東風(12歲)、周生生(13歲)均系初中一年級學生。20061024日上午課間休息期間,他倆在玩耍嬉戲追逐過程中,陳東風不慎摔傷左腿,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醫院確診,陳東風的傷情為左膝復合傷、左脛骨髁間棘骨折、左膝交叉韌帶及半月板損傷。醫生對其施行了行膝關節鏡探查術、左膝前交叉韌帶修復術,陳東風住院11天,共花醫療費8311.05元。陳東風受傷后,因未獲得經濟賠償,遂在其家長的監護下,以學校及周生生的家長未盡到監護職責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因此所受到的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法院查明:學校對學生進行了相關安全常識教育,印發的《學生規定》第7條規定:“…室內室外不準追打、吵鬧,…”,并于200691與各班主任簽訂了《安全管理責任狀》,而且陳東風、周生生所在班級的《主題班會記錄表》中記載了“不能追逐、打鬧和斗毆”的內容。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學校應承擔的責任形式為過錯責任,本案中學校不僅印發了與安全相關的規定,而且還與各班主任簽訂了責任狀,并且進行了安全常識教育,學校已盡到了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履行了相應的職責,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陳東風與被告周生生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具備一定的判斷能力及自我保護和防范意識,在學校給予安全教育后仍追逐打鬧,致發生損害后果,具有相等的過錯責任,周生生的監護人應當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