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作業漁民人身傷亡案件的類型、原因和對策分析
作者:肖文明 發布時間:2006-12-19 瀏覽次數:3382
今年1至11月,如東法院共受理漁民出海作業人身傷亡案件35件,涉及人身損害賠償標的300余萬元。如東擁有綿長的海岸線,是江蘇漁業大縣之一。一直以來出海作業也就成了廣大“靠海吃海”的漁民的經濟支柱。近年來,隨著工業化生產對海產品需求的增加,漁民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出海作業引起的人身傷亡事故也逐年增加,其損害賠償訴訟也成為當前法院審判的難點之一。
一、漁民出海作業人身傷亡案件類型及特點
在該35件案件中,筆者通過分析,認為漁民出海作業人身傷亡案件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一是雇員型。此類型表現為傷亡漁民為船主所招募雇傭,為其進行海上作業,由船主按期給其發放工資。二是租賃型。此類型表現為傷亡漁民和船主共同出海,其根據當天作業收入支付給船主一定實物抵作費用,其余收入則為自己所有。三是合伙型。此類型表現為雙方合伙修船出海,共同支付船上耗損,共同按出資或平均分擔作業收益,傷亡漁民為其中合伙人員。
在以上三類案件中,存在以下特點:一是傷亡漁民和其家屬與船主之間往往缺少書面協議,僅是出于口頭協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在當事人舉證存在困難。二是由于海上作業的不確定性以及船主自保心理,對傷亡漁民死亡原因存在分歧,對賠償金額難以達成一致。三是出事后一些當事人之間會達成協議,但事后反悔訴諸法院,或者是出事后雙方將矛盾進一步激化,導致一案多因多果。
二、原因及法院審理難點分析
導致此類案件增多并表現為上述特點的原因,筆者以為:一是海上作業風險系數高,作業漁民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往往容易忽視自身安全保護。二是當事漁民法律觀念淡薄,缺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導致出事后沒有有力維權舉措。三是個別“黑心”船主過分追求經濟利益,置雇員人身安全不顧。
法院在審理上述案件時,大都有以下兩方面的難點:一方面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證據認定上,出事漁民本人或其親屬事先與船主沒有任何書面協議,事后也不可能補充,在責任舉證上存在先天不足。在一些案件中,當事人之間事后簽定的補償協議也不足以證明事故責任,加上一些船主出于自保,不愿意承擔責任,往往可能與船上其他人員定立“攻守同盟”,給法院取證和進行證據認定帶來一定困難。另一方面是海上作業的高風險,導致傷亡漁民的出事原因存在不確定性,在當事人之間責任認定上不容易確定。特別是那些死亡案件中,死亡漁民大都連尸體都無法找到,質證無從進行。責任難以確定,進而也就導致在賠償數額上雙方難以達成一致,這也是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難點之一。
三、減少此類案件高發和預防對策
近年來,出海作業引起的人身傷亡事故的逐年增加,不僅給一個個家庭帶來難以言喻的傷痕,也容易引起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激化,不利于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為此,如何減少此類案件高發和預防對策也就成為我們目前的當務之要。
首先要加強行業監管,進一步加強對出海作業漁船設備和救助措施的完善,對不符合出海作業的漁船一律不允許出海。要加大對不合格船只的查處力度。
其次要加強漁民法制教育,進一步增強其缺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在出海作業前要與船主訂立詳細的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要加強漁民自身安全意識。廣大漁民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要從整個家庭考慮出發,來重視自身安全保護。要加強信息聯通,保證出海船只和人員能及時聯系,及時回港避風,減少事故發生率。
最后,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從人文關懷角度出發,在依法審理的同時,進一步做好當事人的安撫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