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三頑童向他人承包的16畝魚塘內投放農藥,造成大量魚苗死亡,結果被判賠償損失。今日,徐州市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令三頑童的監護人共同賠償魚塘主人經濟損失5000元,并互負連帶責任。

2006827下午,現年均不滿10歲的龐東東、龐曉文、龐以輝因出于好玩,向錢君義承包的16魚塘內投放了其3人在集市上購買的農藥。次日一早,魚塘主人錢君義發現魚塘內漂浮著大量的死魚,大驚失色,遂喊來多名村民幫忙撈魚、賣魚,因魚被農藥毒死造成錢君義經濟損失5000元。得知魚苗系3頑童投放農藥被毒死,錢君義遂與其監護人協商,但雙方就賠償數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合法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受非法侵害;原告君義使用集體坑塘養魚,對飼養的塘魚享有合法的財產所有權;被告龐東東、龐曉文、龐以輝向魚塘內投放農藥造成大量魚苗被毒死,該共同侵權的過錯行為與原告財產損害后果之間有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系,因此應承擔民事責任,并互負連帶責任;因三被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共同賠償原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