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為抵償債務,轉讓自己的債權,并履行了通知義務,這樣的轉讓行為有效嗎?今日,江蘇省通州市法院通過對一起借貸案件的判決,對這一問題作出了肯定回答。法院一審認為轉讓債務行為有效,判決債務人唐某向受讓方通州市某公司全額償還債務1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四年前,唐某在通州市某公司工作期間,曾向公司的業務伙伴王某借款10萬元,約定借期2年,年息6%,并以個人名義向王某出具了借條。此后,王某在與唐某所在的公司發生業務往來中,結欠公司12萬余元的借款及加工費。今年1月,當公司向王某催要該款時,王某便提出將唐某所欠的10萬元借款本息這筆債權轉讓給公司,以抵償自己的債務,不足部分由其另行給付。在公司方同意后,王某遂將唐某出具的借條轉給公司,并向唐某發出債權轉讓通知。當公司向唐某催款時,唐某卻一口否認債權轉讓的效力,拒不還款。為此,公司把唐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唐某向王某出具借條,因其未能舉出該借款是為公司所借的證據,故應認定借款是唐某的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而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才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現在,王某把對唐某的債權全部轉讓給公司,并已依法履行了債權轉讓通知的義務,且這一債權轉讓又不屬合同法規定的禁止轉讓的情形,故王某與公司間的債權轉讓行為依法有效,唐某應向公司承擔還款之責。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