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因原告曹某要求被告韓某返還的20000元是原告曹某給付被告韓某的旅游結婚費用,不屬按農村習俗給付的彩禮,故判決駁回了原告曹某該部分的訴訟請求。

曹某與韓某于2004127經媒人介紹相識并建立婚約關系,同年131,曹某按農村習俗給付韓某彩禮8800元,200522,曹某又按農村習俗給付韓某彩禮11000元。之后二人開始同居并準備結婚。200614,曹某應韓某要求旅游結婚,曹某給付韓某20000元作為旅游結婚費用,該費用由二人在無錫等地旅游中共同支出。但曹某與韓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因產生矛盾而解除婚約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農村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建立婚約關系后,原告曹某按農村習俗兩次給付被告韓某彩禮19800元,現雙方已解除婚約關系,對該彩禮被告韓某應返還給原告曹某。原告曹某給付被告韓某的20000元旅游結婚費用,因不屬按農村習俗給付的彩禮,且該費用已由原、被告二人共同支出,故原告曹某要求被告韓某返還該20000元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上的依據,不應支持。遂判決:被告韓某返還原告曹某彩禮19800元;駁回原告曹某要求被告韓某返還20000元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