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本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出租于非農業建設已是違法行為,居然承租人又擅自將部分土地再行轉租他人,并與他人發生糾紛鬧至法院。11月21日,原告黃某要求被告陳某搬遷的訴請被啟東市人民法院駁回。

2003年4月10日,黃某以某駕校啟東分部的名義分別與村民代表姜某、吳某簽訂書面協議,約定由姜某、吳某提供非耕地合計1.85畝給黃某開發,用作汽車培訓基地,雙方還對其它事項作了約定。2005年7月1日,黃某與陳某訂立承包協議,約定由陳某租用黃某從村民處租得的部分場地用于經營洗車業務。到期后,陳某卻拒絕搬遷,黃某遂訴至法院。陳某辯稱,黃某未合法取得涉訟土地的使用權,無權要求自己搬遷。

法院審理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而黃某與村民代表簽訂協議所租用的土地顯然用于非農業建設,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即黃某未能合法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因而黃某亦無權對該土地行使租賃權,故對黃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其違法行為應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據此,法院駁回了黃某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