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3名小學生課間嬉戲時,1人不慎摔傷導致右腿骨折,最終獲得1.3萬余元的賠償。日前,徐州市豐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學校和致人損害的兩個學生家長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分別賠償受傷學生9146.79元、1960.02元、1960.02元,合計13066.83元,并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馬月明、孫振中、李廣民3人,均系小學五年級學生。2005年11月24日上午課間休息時,3人在坑洼不平、鋪磚裸露的操場上玩耍嬉戲。由于地面狀況不佳,馬月明被孫振中、李廣民追逐、奔跑、打鬧過程中,不慎被磚絆倒摔傷右腿,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醫院確診,馬月明系右脛腓骨骨折。醫生對其施行了切開復位內固定手術,馬月明住院12天,共花醫療費7358.83元。經鑒定,其傷情為輕傷。馬月明自受傷后,因未獲得經濟賠償,遂在其家長的監護下,以學校及孫振中、李廣民的家長未盡到監護職責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因此所受到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學校雖然履行了教育學生有關安全常識的義務,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未盡適當注意、疏導、提醒、制止等附屬義務,在課間休息時放任行為能力較差的小學生在留有安全隱患的場地上打鬧、追逐,有明顯過錯,對因其過錯行為造成的馬月明的損傷結果應負主要責任。馬月明、孫振中、李廣民3人均是小學五年級學生,對與自己年齡、智力等相適應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應有一定的預知和控制,在相互打鬧追逐中,造成馬月明被磚絆失衡而摔傷,主觀上有過錯,孫振中、李廣民均應負次要賠償責任,其系未成年人,民事責任應分別由其家長承擔。因三被告系共同侵權,應負連帶責任。(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