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通州市某小學為拆除四間危房,將拆房工程交給個體工匠施工,個體工匠又雇請他人施工,因危房的椽子突然斷裂,致雇工摔傷造成一級傷殘。雇工將個體工匠、某小學告上通州市人民法院,由此在雇工、個體工匠、某小學之間展開了一場責任之爭。

拆房跌傷

潘甲系農村瓦工,由于手藝較好,近幾年來,靠承包農村建房工程,在通州市某鄉鎮也算享有一定的知名度。通州市某小學有四間危房要拆除,潘甲得知該信息后,即找上通州市某小學的校長,要求承包拆房工程。經雙方協商,2005年9月17日,某小學與潘甲簽訂1份“協議”。協議約定:某小學將其4間危房交由潘甲拆除。潘甲除交2500塊整磚給某小學外,其余拆除的建材抵算拆除費用。協議還特別約定拆除的建材中包含安全費,拆除過程中的安全問題由潘甲負責,小學概不承擔任何安全責任。協議簽訂后,潘甲即雇請其兄弟潘乙等工人進行拆房。

2005年9月21日下午,潘乙正在屋頂拆瓦,一根椽木突然因腐朽而斷裂,潘乙從房屋上摔下受傷,隨即被送往醫院搶救。經醫院檢查,潘乙因摔傷造成腰椎骨折,進行腰椎骨折手術需要5萬元費用,由于潘乙、潘甲兩個家庭本身并不算富裕,為籌集搶救費用,潘甲四處借款4萬元為其兄弟治療。經醫院治療,潘乙雖然脫離了生命危險,但由于傷及中樞神經,造成四肢終身癱瘓,經鑒定為一級傷殘。

拒賠成訟

潘乙出院后,由于四肢癱瘓,每天都需要人護理,平時仍然需要藥物進行治療,對于一個不富裕的家庭來說,無疑是飛來橫禍。潘乙和潘甲雖然是兄弟,但出了這么大的事,總得要有個說法。潘乙即要求潘甲對其后續治療和護理費用負責。潘甲卻認為,某小學應當知道工程應發包給有資質的人,某小學不知道這個規定,其作為個體瓦工更不知道,故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潘乙即找到某小學,某小學則認為,小學與潘甲系承攬關系,根據其與之間的協議,拆房安全問題由潘甲負責。潘乙是受潘甲的雇傭拆房,與學校無任何牽連,故潘乙所受之傷應由潘甲賠償。

潘乙向潘甲和某小學索賠不成,2006年7月3日,一紙訴狀將潘甲和某小學告上通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終身護理費等各項損失計38萬元。

一槌定音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潘甲在承接到某小學危房拆除工程后,請原告為其拆房,雙方形成雇傭關系,原告為被告潘甲的雇工,被告潘甲為原告的雇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在拆房過程中造成人身損害,應由雇主潘甲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被告某小學將學校的危房拆除工程交給沒有任何資質的被告潘甲,在選任承攬人時存在明顯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某小學應當對被告潘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在拆房雇傭勞動中從房上摔下,直接原因是椽木腐朽折斷,原告對事故的發生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故不承擔責任。遂判決原告潘乙因傷造成損失302602.65元,由被告潘甲進行賠償,某小學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