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作為好鄰居的原告甫某與被告王某,僅僅為了責任田里的兩只藥水瓶而發生糾紛,致使原告頭部受傷而訴至法院。近日,江蘇省如東縣法院就這起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王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甫某因人身損害造成的損失計人民幣2025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

經審理查明,原告甫某與被告王某系鄰居關系。2006年3月27日下午3時許,原告甫某看到自家責任田里有兩只藥水瓶,便撿起隨手扔到被告王某家的田里。被告看到后重新扔回原告田里,雙方在相互扔的過程中原告將瓶子扔到被告的身上,繼而雙方發生揪扭。原告面部被抓傷、頭部部分頭發被抓脫,后經人拉散。原告甫某被送往如東縣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頭部外傷、多發性軟組織挫傷”,留院觀察治療九天,共花去醫療費1986元。糾紛發生后,如東縣公安局九總派出所對雙方當事人及相關證人進行調查,并對原告的傷情進行檢驗,結論為輕微傷,對被告王某給予行政拘留八日的處罰。因雙方就原告受傷損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協議,原告于2006年8月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系鄰里關系,理應和睦相處。本案中雙方為責任田里的農藥瓶扔放發生爭議,均未能正確處理。原告在發現自家責任田里有農藥瓶后,本不應扔到他人田里,更不該扔到被告身上引發事端,被告在糾紛發生后不能冷靜對待激化了的矛盾,與原告發生揪扭并將其致傷。故被告對此起糾紛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部分損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