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是立法對合同詐騙罪的抉擇。有學者認為,凡是使用刑法所規定的欺詐手段的,原則上均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當然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幾種客觀行為與“非法占有目的”這一主觀要素密不可分。但某種含有欺詐因素的行為是否是合同詐騙罪構成中的客觀行為,歸根到底還是取決于有無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在判斷一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時,除看行為人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條所規定的行為類型外,還必須看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由此可見,非法占有目的的有無是認定合同詐騙罪的關鍵。而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面臨的最大難題是如何查證和認定行為人“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許多詐騙案件由于受偵查技術及偵查人員能力的局限,難以查證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而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么,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呢?
  
筆者認為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從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合同的形式和內容、行為人是否采用欺騙手段以及有無實際履行行為及違約后的表現等幾方面來判斷。
  
一、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實際履約能力是指行為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完成雙方各自承諾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它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第一,行為人已有的或潛在的履約能力。即行為人擁有履約所需的資金、貨源、技術等。這就是行為人現有的履約能力。即行為人擁有履約所需的資金、貨源、技術等。這就是行為人現有的履約能力;假如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前還沒有現成的物質、技術力量,但其根據法定的經營范圍或資金、貨源情況,能夠在合同到期前通過一定的途徑達到所需要的能力,這就是潛在的履約能力。這種情況也應視為有能力完成自己的承諾。第二,這種履約能力必須是特定的,是針對雙方所簽合同中的指標而言,而不是指履行其他的能力。反之,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前,沒有合同所需的物資、貨款、技術,并且也沒有能力在合同期滿前組織到所需的物資等,卻在簽訂合同時虛構事實、偽造履約能力,這種行為應視為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從合同的形式和內容上看,合同有以假面目簽訂的合同和以真面目簽訂的合同。假面目簽訂的合同指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姓名、身份、公章、介紹信等都是假的,它必然導致合同內容的虛假性,客觀上根本無法履行。真面目簽訂的合同指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姓名、身份、公章、介紹信等都是真的,但是真面目的合同內容卻是有真有假。具體分三種情況:一是內容真實的合同。這種合同是行為人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所以,只要行為人簽訂合同后,設法履行合同義務,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也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是合同詐騙行為。二是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行的可能性,所以行為人主觀上以及實際行動中是否為履行合同作努力成為確定其行為性質的關鍵如果行為人不但具有履行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了積極努力,但最終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犯罪。相反,如果客觀上盡管有履行的可能,但是行為人收取對方當事人的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物后,主觀上確無履行合同的意圖,這實際上是借有部分履行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當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合同詐騙犯罪,三是內容假的合同。所謂內容假的合同是指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行能力情況下簽訂的合同。這種行為的出發點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若僅僅臨時占用他人資金,主觀不想長期占有,只想臨時取得資金的占有權、使用權或收益權,獲益后再作歸還,即俗稱“借雞下蛋”的,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宜以詐騙罪論處。
  
三、行為人是否采用了欺騙的手段。采用這種手段是合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特征。這些欺騙的手段不外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如虛構不存在的單位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盜用簽訂合同所需的法律文件、文書;提供虛假的擔保證明的;虛構不存在標的;隱瞞自己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實等。通過這些手段,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騙取對方財物的實質。而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雖然有時也采用欺詐手段,但其客觀上通常有一定的履約能力和物質基礎,并非無中生有,純粹的詐騙。在主觀上只是有意表示自己不真實的意愿,以影響對方的意思表示,目的是獲取不義之財,而不是占有對方財物。
  四、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及違約后有無承擔責任的表現。實踐中,合同詐騙往往是以不履約的形式表現出來。有無履約行為,能客觀地反映出行為人對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的心理活動。是認定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觀依據。不論是行為人按合同規定的義務實際履行原則的要求直接實現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的行為,還是雖在訂立合同時行為人不具備履約能力但在合同成立后為履約作出積極努力的行為,都表明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應視為其有履行合同的行為。并且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由于種種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全部履行而出現違約時,行為人一般也不會逃避,雖可能從自身利益出發而辯解以減輕責任,但無可辯駁自己違約時,會有承擔責任的表示,并設法彌補對方所受損失。這種情況就應按合同糾紛處理。反之,盡管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根本沒有誠意,采用潛逃、藏匿等欺騙手段,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應以合同詐騙論處。